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服务到位不越位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01 10:11:00 来源:不详




●王晓光
政府采购推进过程中,时常会遇到这样的现象:采购单位申请购买的某一货物,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招标后,由于价格、性能等因素,中标的可能不是采购单位想要的品牌。政府采购机构虽然是规范操作,节约了财政资金,但采购单位却认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没有尊重采购单位的要求。因此有些采购单位常常说政府采购的产品质量不行。
笔者认为,有些采购单位对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和认识还不到位,认为政府采购机构剥夺了自己的采购权;另外,在一些细节问题的处理上,政府采购机构应讲究方法,不应给采购单位造成不尊重他们的要求的感觉。
针对以上问题,政府采购机构应做到以下几点:
定位服务,履行职责不越位  政府采购机构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是为各采购单位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服务意识。采购单位要采购什么货物,政府采购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和参谋、咨询及招标工作。
政府采购机构在工作中,要做到服务到位不越位,否则效果会适得其反,忙碌了半天还得不到采购单位的理解、支持。
规范操作,做好服务创氛围  采购单位的满意是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得以大力推进的保证。有些地区财力不足,年初无采购预算,但又要应付上级达标考核验收,因此应急采购相对比较多。在时间要求紧的情况下,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要求肯定是无法及时完成的。
政府采购机构应从这种现实出发,将所采购货物分类,同时几种采购方式并举,按规范的采购程序分类分项分步实施,确保采购单位能及时通过验收考核,以政府采购的高效率为单位服务,用采购单位的支持来营造政府采购良好的氛围。
积极参与,推进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各单位对此难免会有抵触情绪。《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是集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采购机构不应把单位所有的采购都纳入统一管理,政府采购限额不宜太低,留一部分自主采购权给单位,避免把采购单位统得太死而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也难以得到采购单位的支持。
因此,在当前政府采购制度推行过程中,政府采购机构应抓大放小,给予单位分散采购的权限。对经常采购的价格比较透明的、金额小的货物,政府采购机构可以给一个指导价,让采购单位自行采购,这样采购单位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就高了,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进。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要与时俱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探索适应时代的好做法,务实创新,在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动采购单位参与政府采购的热情,赢得采购单位乃至全社会的支持、关心,把政府采购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