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基础工作规范 完善政府采购(之一)
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基础工作是对为政府采购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工作的统称。主要包括:政府采购人员的职责分工、任职要求、职业道德的建立和执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政府采购档案的归案要求、保管期限、移交手续、销毁程序;政府采购监督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等等。
目前,我国在政府采购基础工作方面较为薄弱,并且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政府采购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素质不高,执行随意,容易在关键环节和问题上被供应商欺骗,有些甚至违反职业道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二)政府采购过程中各环节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不能形成一个能够使各项权力得到约束、制衡和监督的有效机制。(三)政府采购活动无档案或记录随意、手续不全、资料不齐,不能形成准确完整的记载,甚至一些人员为了掩盖其违法乱纪行为,任意伪造、变造虚假的政府采购文件,造成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困难。(四)各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职责不清,程序混乱,监督与执行不能有效划清界线。
因此,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政府采购基础工作规范,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在国家财政支出改革中的作用,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拟从政府采购人员、内部控制制度、档案管理、监督要求四个方面探讨建立政府采购基础工作规范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政府采购人员
政府采购人员是直接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建立一支与政府采购工作要求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化而又稳定的政府采购队伍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
——岗位设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因此,集中采购机构的岗位设置应根据政府采购业务的需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同时应有利于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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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要求。《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因此,对政府采购人员的任职要求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一是政治素质。从事政府采购的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由于政府采购涉及面广、程序复杂而且关系到政府形象,影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政府采购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职业的荣誉感,能正确理解并掌握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是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政府采购人员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法》以及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各类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各自专业的任职资格或技术等级,如工程采购人员应获得工程造价师资格,财务人员应具备会计师资格,法务人员应具备律师资格等。三是在职业务培训。政府采购人员是专业人员,但政府采购是综合性的业务,因此即使具备了规定的学历、专业技术知识,但也还有知识更新的问题,有适应法律、经济、政治或技术上新的要求的问题,这主要通过在职业务培训来解决。所以,政府采购人员除具备专业知识外,还应通过在职业务培训来了解和掌握其他相关知识和能力,包括法律知识、经济知识、财务会计知识、商品知识、计算机和外语知识,实际采购技术能力、市场分析与判断能力、缔约与履约验收能力、政府管理能力等等。
——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因此对从事政府采购的人员应有严格的执业纪律。《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其中利害关系表现为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是供应商本人或是供应商合伙人或股东之一等。
——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所遵循的,具有自身特点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政府采购人员代表政府从事采购活动,更应当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应当奉公守法、廉洁自律、树立政府采购良好形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维护采购人的利益;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珍视和维护政府采购人员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职业水平;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待续)
作者:徐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