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定点采购不是垄断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03 11:53:00 来源:不详




●文/陈永康
定点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补充形式,是通过招标等规范的采购方式确定一个或几个供应商对某种常用、易耗货物或服务项目,在一段时间内实行定点供应的操作形式。目前,在很多地方都试行起来,对本地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办公用品、耗材以及公务车辆维修、保险等常用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了定点采购或协议采购,并取得了好的效果,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然而,有少数采购人认为实行定点采购就是到一个或有限的几个供应商处采购,不自由,是垄断行为。
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对如何选择定点供应商和实行定点的目的不了解或认识不到位造成的。实行定点采购的目的主要是发挥政府采购优势,将原本分散的采购项目集中起来,形成规模效益,获得最优的价格和最好的服务,从而达到规范资金支出行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采购腐败等作用。选择定点供应商一般都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政府采购集中机构,运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通过规范操作,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选定,期限大多为一年一招一定。为了防止形成垄断,一般都是确定两家以上供应商作为定点采购对象,在定点供应商之间也形成竞争,并非一定终身;同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对定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在定点期间对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承诺、服务态度、价格优惠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对不称职的及时清退,实行优胜劣汰,好中选优,增强其危机意识,促进其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定点采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