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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共工程政府采购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06 13:27:00 来源:不详


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
                           
    近年来,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的政府采购备受人们的关注,虽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当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政府采购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在政府采购所起的作用日益显著的今天,政府工程采购又成为人们和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政府采购法》正式规定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笔者认为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下面就对公共工程政府采购问题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公共工程是政府采购的有机组成部分

    按照国际惯例及专家定义,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公众服务的需要,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运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对货物、工程、服务进行购买一种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本身就包括了公共工程类采购。公共工程类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是不可分离的。如果人为地把公共工程类采购从政府采购划分出来,既达不到规模采购、节约资金的目的,也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完整性,影响了财政支出的统一性。

    二、公共工程政府采购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公开程度低。在当前,我国的总体改革还不完善,政企还没有完全分离的情况下,工程招标投标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业、部门、地方保护等问题。一是行业垄断。市政、水利、世行贷款项目,环保、交通等工程市场,各主管部门都有自己的专业公司,各自为政,政企不分,真可谓“肥水不流外人田,自己的事自己干”。二、地域封锁。进入市场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于分行业的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限制,在相对地域范围内,参与竞争的企业非常有限,结果是“不是大儿子中标就是二儿子中标”。有时甚至会出现相互勾结轮回中标的情况。至于外来企业,往往是以“没有在当地主管部门登记”、“不利于后续保修”等理由被拒之门外。

    2、主体不明确。现行投资体制是“各部门分兵把关,各管其事,谁都管谁又不全管”的一种责任机制。整体之间相互隔裂,缺乏一个全方位的监督约束机制、具体的人格化代表,致使长期以来“三超一低”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因为负责工程发包的管理人员与工程建设的效益缺乏直接的利益关系,以至出现了“出钱的不管事,管事的不出钱”的这种局面。进而给不法分子营造了收“红包”、吃“回扣”的腐败温床。

    3、定价不合理。目前,我国建筑价格的确定是以工程定额为依据,参照有关费率计算得出的。而工程定额反映的是一定时期(一般一年以上)某一地区(省市)工程工、料、机、费的平均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工程定额不能随时反映经常变化的市场价格;由于城市与农村、平原与山区、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客观存在,作为一个地区的平均标准很难也不可能准确地反映个别地方的价格水平。即使建设等有关部门每年都会对有关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查,但是在调查时受调查数量、范围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也很难反映材料的真实价格。再加上所调查的材料只是部分材料价格。所以以此计算出来的造价与实际相差甚远。

    4、标底易泄密。按规定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人员要有相应的技术资格,但因为地方小、专业人才少,所以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人员是相对固定的,以至建筑商投标报价前总是千方百计地托关系、找熟人打探标底,采用一切办法和手段,拉拢知情人员。以至长期以来不公开的标底也成了公开的“秘密”。

    5、竞争不彻底。招投标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价格竞争.由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是按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管理水平自主报价,而是必须依据国家制定的统一定额为标准报价,接近标底者中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标人个人成本作用的发挥,价格竞争的核心作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不利于企业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同时,也浪费许多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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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三、推进公共工程政府采购是适应时代的需要

    工程建设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目标、确保工程质量,使项目投资价值最大化,而现行的定价模式是一种以工程定额为依据、图纸为要求、近标底中标的计取模式,与市场经济的今天不相适应.市场经济讲究的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然而定额计价法采用的是行政指令的计划模式。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今天,继续沿用定额计价法进行工程预决算、编制标底,必然会打击先进,保护落后,不利于企业加强管理促进个体优势的发挥,最终也达不到根治腐败、节约资金的改革目的。因此我们说推进公共工程政府采购是时代的必然.

    作者:卢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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