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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中的公共工程采购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07 11:30:00 来源:不详


来源于:中国国际招标网  

    公共工程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所属设备以及改造自然环境的行为总称,具体包括:建造房屋、土木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室内装饰工程、兴建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以法定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与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采购相比,具有采购金额大、采购周期长、采购内容广等特征。

  公共工程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既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又是一项系统而艰巨的工程。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公共工程采购实行全过程监督,对采购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是法律赋予财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难点和问题,真可谓任重而道远!

    一、公共工程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必要性

    1、从法律规范看。《招投标法》属于程序法,只能规范部分采购流程,《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行为,包括工程项目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过程中应当接受的监督管理、采购活动中应当坚持的政策导向、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内容。公共工程采购在执行招投标规定的同时,还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从政府采购市场规模看。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全国性的大市场,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又分为政府财政支出中政府消费和政府投资两大部分,其中:政府投资主要表现为以满足公共需要的基础设施、共用设施等公共工程的投资性支出。公共工程是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理当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3、从监管的环节和过程看。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管理环节中采购方式之一,其流程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中标供应商的确定。政府采购是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预算编制、采购方式、签订合同、资金支付、项目验收等整个管理环节的规范,其流程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监管的环节和过程比招投标要多、范围更广。

    4、从建筑行业的现状看。当前,积极的财政政策刺激了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国家用于经济基础建设方面的投资不断增加,得益匪浅的要算建筑行业,发展迅速的也是建筑行业。然而,大桥垮塌,高楼倒坍,刚刚竣工不久的道路,就已千孔百疮,江堤河坝筑来筑去,一场暴风雨就让其瘫成一堆散沙……这些粗制滥糙、偷工减料、触目惊心的一桩桩“豆腐渣”工程,何尝又不是中国建筑界的悲哀呢?是体制问题?是招投标环节问题?是工程造价问题?还是管理问题?答案只有一个:管理!

    5、从政府采购当前形势看。中国加入WTO之后,政府采购被推到最前沿,世界各地的著名建筑商们个个摩拳擦掌,锁定中国建筑市场,要与中国建筑商共享肥大的“奶酪”。按照我国在WTO谈判中所作的承诺,2003年12月份就启动《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建筑市场开放仅仅是时间问题。而开放就意味着竞争,竞争必然会给发展中的民族建筑业带来巨大的冲击。如果不将公共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则意味着我国所有的工程采购实际上已从2001年12月份起就已面对来自全球范围的竞争,国家自然谈不上对民族建筑行业的呵护。反之,将公共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通过谈判有条件地开放我国的建筑市场,利用政府采购这块合法的非关税壁垒,为中国的建筑行业提供竞争有限的缓冲区。因此,当前,中国的建筑商应狠抓机遇,当自强自立。

    6、从国际惯例看: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瑞士、新加坡、韩国等均已把公共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WTO的《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等也均将公共工程项目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换句话说,公共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已经成为国际惯例。

    二、公共工程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现状

  在公共工程项目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之前,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对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制定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又存在着各自为政的局面。推行政府采购,困难重重。

    1、现有体制问题。长期以来,公共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一方面,没有具


体人格化的责任代表,谁都管,谁都管不全,具体表现为管资金的不管立项,管立项的不管实施,管实施的不管资金,主管部门、经委、计委、财政部门等都代表国家,出了问题又都是国家的。另一方面,存在着各自的管理部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如建委下设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经委下设的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计委下设的项目管理办公室,交通部门下属的公路站、路桥公司,水利部门下属的水利工程队等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些部门大多数转向自收自支的管理模式,客观上造成了在工程类招投标过程中相互“抢生意”、“肥水不流外人田,自己的事自己干”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想一时扭转乾坤,不太容易。

    2、工作协调问题。①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为,既然公共工程项目的采购已经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就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采购事宜,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认为,公共工程项目的采购从一开始就由自己主管(《招标投标法》先于《政府采购法》),现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介入,纯粹是与自己分权力、争饭碗,工作中表现为不予配合。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采购单位的协调。采购单位认为,公共工程过去一直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组织招投标,并由建设专业监理公司实施监理,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介入,他们又多了一个婆婆,担心事更难办了。

    3、观念认识问题。①等同观念。不少采购单位的同志认为工程采购已经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按照《招投标法》实施了,就等于实行了政府采购。②稳定为先。一些地方政府领导认为,计委管立项、财政管资金、建委管实施,谁家的孩子谁家抱,自扫门前雪。况且,这几年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公共工程的招标投标上做出了许多成功的改革,尽管公共工程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是一种趋势,但从稳定的角度考虑,希望维持现状。③好人现象。一些部门领导,一方面,不熟悉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擅自进行了分散采购,另一方面,明知装糊涂、钻政策的空子,打擦边球,做好人,把应属于政府采购的工程变为基建计划安排的项目。更有甚者,为了照顾某一供应商,将装饰工程也一揽子包给基建工程队施工。

    4、现有运作模式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公共工程项目实行的是“以政府指令定额为计价依据;以量价合一、固定费率为计价模式;以定额计算编制标底,按谁的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谁中标的方式定标;合同价格包不死,工程竣工后按照定额进行工程决算和结算,投资不足部分给予追加,企业不承担任何风险,并以此为基础计算核定工程造价”运作模式,严重地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建筑行业间内无动力、外无压力,标底容易泄露,工程投资浪费严重,是导致“腐败”和“豆腐渣工程”的根源。

    5、自身问题。①《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后于《招投标法》,还刚满一年时间,更需要一个“磨合期”来健全、完善法律体系。②尽管政府采购工作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政府采购中心自身工作普遍还存在着以下不足:一是宣传不够,不少单位和领导还不太了解政府采购制度。二是自身队伍建设不够。政府采购中心的人员基本上是从财政部门内部调剂的,没有工程类方面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政府采购的队伍(含管理人员)与其他几个部门的队伍相比,在政策上、技术上、资金上、人数上显得非常势单力薄,在工作中存在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情绪。

    三、公共工程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几点建议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当以《政府采购法》实施为契机,冲破传统经济模式和习惯势力束缚,冲破思想禁锢,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对公共工程采购活动实施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不但要管,而且要花大力气管,管得更好,管出成效来,切实做到三个转变:即从资金管理转向实物管理;从成本的静态管理转向动态管理;从事后管理转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管理。同时,在具体监督方面,要提高认识,改变工作思路,建立全新理念,切勿以采代管,主要负责采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并不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活动,无论谁采购,只要依法采购,都是政府采购。

  为此,要全力整合公共工程采购,概括一句话,就是坚持“立好项、办好事、管好钱”九字原则。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分兵把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国家计划部门严把项目审批和投资计划关;财政部门加强工程资金使用的管理,利用预算管理、分期支付手段和工程决算审计等有效手段,督促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融入政府采购工作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


市场管理及质量监理等方面发挥监督作用。

  第一、宣传为先。要进一步加深认识政府采购制度的本质和要求,广泛宣传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对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意义及反腐倡廉的作用,对实际存在的种种模糊认识要加强宣传沟通,消除误解,取得全社会更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支持。众所周知,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搞好政府采购的关键。因此,我们一要经常向领导汇报工作,及时把国内外采购实践经验、好的做法、采购动态、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向领导汇报。二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和规范去实施每一项采购,用事实来说话,用实践来证明,干好自己的工作,决不辜负各级领导的期望。

  第二、服务当头。公共工程采购要充分体现服务这一宗旨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要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用户就是上帝的理念,把服务贯穿于公共工程采购的始终,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一方面,竭尽全力为广大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另一方面,主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多交流、沟通,通力合作,共同打造政府采购阳光品牌,以实际工作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满意和信赖。

  第三、制度为本。健全的制度是做好公共工程采购工作的基础。因此,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切实可行的《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应包括:公共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采购项目的立项与审批,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财政部门的职责,代理机构的认定,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审查,招标与评标办法管理,工程决算管理、资金支付办法等内容。

  第四、建立科学的定价模式。要彻底摆脱传统定价模式的束缚,积极向国际惯例靠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工程定价模式,实现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转轨,变有标底采购为无标底采购,实行“价量分离、市场定价”的计价模式,即在国家统一计价规则、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统一价格构成的“五统”前提下,价格全部放开,“随行就市”。

  第五、推行先进的采购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理低价中标”的采购方式,并注重三方面内容:“控制总量”,按事先优选的设计方案和统一的工程耗量定额计算工程项目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放开价格”,即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放开价格”,包括人工工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等。“竞争费用”,就是废除间接费、远地施工费、技术等级费等固定费率制度,让企业间内抓管理、外树形象自主竞争。此外,对公共工程款一律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

  第六、明确监督管理的措施。首先,监管的触角前移,强化公共工程采购合同监督。其次,监管的触角后移,积极推行公共工程监理制、质量检测制、跟踪监督制,其中:工程监理必须实行双层负责制,即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对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督,专业监理公司对施工过程及每一环节进行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建筑质量检测部门联合负责,合同规定必须抽检的产品和材料,施工单位必须送检。跟踪监督主要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执行中的行为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七、落实切实可行的方案。一是审核设计方案,在正式招标采购前,对采购单位提供的工程技术方案,通过现场核实、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进行审核,确保项目设计和施工方案科学、合理。二是督促诚信履约方案,加强合同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采购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合同执行中出现的违约、违规等问题,各相关监督机构要及时认真履行职能,进行严肃处理,如限期返工、停止施工、解除合同、停止付款等。涉及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三是强化验收方案。①分段验收:主要由采购单位、监理公司、建筑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施工过程的每一阶段及其主要环节,必须经过初验合格后方能转入下一阶段施工,并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②竣工验收:要对工程项目、质量、数量、价款、工期等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由验收人员签名、采购单位盖章的书面验收报告,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同时,严格审批公共工程财务决算,验收合格后,出具《公共工程验收报告》,采购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我们深信,公共工程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的积极参与、介入、创新、改革和规范动作,一定能激活我国现有的建筑市场,引导我国民族建筑行业在较短的时间内增强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在我国正式对外开放建筑市场前,全面振兴我国民族建筑行业,壮大他们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生存发展能


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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