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确保“询价对象”的公正性
来源于:硅谷动力
在实际工作中,绝大部分政府采购是通过“询价”方式实施的,特别是在县一级,其询价采购方式的使用频率达到85%以上,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在确定被询价供应商的名单时规定:“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不难看出,此款法律规定,对“询价对象”的确定程序明确得不够具体,存在着许多可“钻”的空子,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不少变相“指定”询价对象的舞弊行为或暗箱操作等等问题,严重地侵害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正当权利,损坏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对此,笔者认为,“询价对象”的确定,虽是询价采购活动中的一个具体操作环节,但是,该项工作却对规范询价采购行为起着极其重要和关键性的作用,因此,要使“询价”采购工作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对“询价”对象的确定就必须要公平合理,其具体的操作程序,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五道必经的工作程序。
一是要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备足一定数量的各行各业的潜在供应商,以满足随时抽取和选择“询价”对象的需要,避免各种临时突击“寻找”和审核潜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而带来的各种隐患和弊端,这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确定“询价对象”的最基础性工作。“询价采购”不同于公开招标的一大特点就是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前必须要主动“寻找”适合于采购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然后再从中确定出一定数量的供应商作为询价的对象,并向其发出询价信息,因此,为了确保“询价”对象的选择能有较大的余地,同时,也能使潜在的供应商都能有一个被“询价”而中标或成交的公平机遇,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就必须要在询价前掌握或了解一定数量的潜在供应商,而不能再等到需要“询价”时才开始寻找或收集拟询价对象的基本情况,再说,这种突击式的或是临时查找和审核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做法,对供应商情况的了解也不可能全面和透彻,势必会带来各种隐患,为了避免这些弊端,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就必须要在平时能够建立一个“供应商信息库”,以“储备”一定数量的、各行各业的、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便满足随时抽取和确定“询价”对象的需要,这是公平合理地确定“询价”对象的最基础性工作。
二是要依法组建“询价”小组,既确保询价对象的确定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责任感,又能达到促进询价工作客观公正和公开透明的目的,这是确定“询价对象”的关键性步骤,更是增强内控措施,防范暗箱操作的重要举措。大家都知道,对“询价采购”方式而言,一旦有些事项透露出去,就会导致被询价人相互“串谋”,或通谋作弊,共同坑害采购人等,因而,这种采购方式的操作,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和严肃性,也正是由于这个特点的存在,往往导致有些采购操作人员将应有的“保密性”作为其“暗箱操作”的可乘之机,或是“指定”被询价的对象,或是“暗示”询价对象多次重复报价等等,可见,这种询价操作方式本身所固有“弊端”是很多的,而要增强其透明度,消除各种不利因素,就必须要在询价小组的组建上“下”功夫,必须要组建一个内控措施完善、牵制力强大、职责严明的询价小组,而实际工作中,询价采购工作却基本都是由采购代理机构“一手”操办或“包办”的,根本就没有什么询价小组之说,或即使有询价小组,其组建也是“徒有虚名”,根本就不规范,采购人等是很少参与询价操作的,而按法律规定,询价小组的组建,必须要有采购人的代表,要有相关领域的采购专家等由三个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并且,其中的采购评审专家人数还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等等。可见,询价小组的组建有其非常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只有严格依法组建询价小组,才能充分体现出询价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和公开透明度,才能有效地防范这种采购方式所固有的各种缺点和隐患。因此,依法组建“询价”小组是确定询价对象的最重要、最关键性步骤。
三是要认真研究采购人的特殊采购需求,以更加客观公正、科学具体地确定“询价”对象的资格和条件,这是关系到“询价”对象的确定标准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同时还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而对询价采购这种特殊的采购方式来说,采购人一般都会对供应商多少要提出一些特殊的条件和要求的,诸如网点的分布情况、售后服务承诺能力等等,采购人的这些采购需求就直接限制了供应商的资格和条件,因此,在确定“询价对象”之前,询价小组就必须认真研究采购人的各种采购需求,对其不合理的条件,诸如对供应商构成差别或歧视性待遇的要求等等,应当不予支持;而对各种合理的条件和建议,则必须要给予满足,并将其作为选择询价对象的资格条件确定下来,只有这样,才能使询价对象的确定“有
章可循”,才能有效避免询价过程中的各种随意性,才能提高询价采购工作的严肃性。
四是要制定出科学具体的“抽选”方案,以更加客观公正地确定拟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潜在供应商都反映,几年来,他们一次都未被“询价”过,是不是采购代理机构有“指定”询价对象的暗箱操作之嫌?询价采购是否具有科学合理性和客观公正性?等等,面对广大供应商的各种“疑虑”心理,对询价对象的确定就必须要更加慎重,更加严肃,必须要制定和完善各种防范措施,以切实维护政府采购的形象和信誉。对此,为确保询价对象的确定排除各种人为暗箱操作或变相“指定”等不法行为,对拟询价对象的确定,就必须要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而要确保这种“随机”抽取方式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就必须要科学地确定两个基数:一个是抽选基数,即,是从供应商信息库中筛选出所有符合特定采购资格和条件的供应商作为询价对象的抽选基数,还是选出其中的一部分作为询价对象的抽取基数,这个方案要科学地制定,既不能增大不必要的工作量,又必须使备选的对象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另一个基数是拟询价的对象数,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代理人至少必须要抽取三家以上的潜在供应商作为询价的对象,但究竟拟询价几个对象,是三家?还是四家?还是五家等等,就必须要在询价之前确定下来,而不能再在询价过程中,随意地扩大或缩小拟询价对象的范围。这两个基数涉及到询价对象的产生问题,如何确定,就必须将其作为一项工作方案,在抽选之前确定下来,以避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产生各种“随意”感,使询价工作失去约束力和严肃性。
五是由询价小组根据既定的“抽选”方案,从供应商信息库中排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再从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供应商作为拟询价的对象。在具体实施操作过程中,询价小组根据事前确定的“抽取”方案,先是从供应商信息库中,筛选出所有的或是一定比例的符合采购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再将其编成号码“摇号”或通过“抓阄”等形式,从中随机地抽取一定数量的供应商作为拟询价的供应商,这样确定询价对象,就能从源头上保证了被询价对象的确定具有公平合理性,就能排除各种人为的暗箱操作行为,从而既保障了采购人的利益,又维护了供应商的正当权益。
作者:崔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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