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经费进行“预算”外采购也违法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解决财政预算没有为其安排采购计划的“难题”,就想方设法通过压缩经费支出,自筹资金进行“计划外”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此举看似合情合理,可笔者认为,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首先,从财经法规角度来看,无预算的采购应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这就说明,没有年初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采购应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尽管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压缩其经费支出,自筹资金,解决了采购经费短缺的问题,但就其采购性质来说,仍然是一种无预算的擅自采购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禁止。
其次,从财政预算角度来看,此举已违背了预算编制的初衷。针对某个具体的部门或单位来说,财政部门没有安排其政府采购预算的计划,是有一定道理的:要么是从财政大局角度出发,从严控制财政支出的结构及其规模,努力实现大财政的收支平衡,削减了有关单位的采购计划;要么就是这些部门或单位,确实没有采购某些工程、服务、货物的必要,本着节约开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等目的,就没有考虑、安排其政府采购支出计划等等。对此,如果这些部门和单位在其财政预算执行中,再擅自超预算进行“计划外”采购活动,势必就触犯了财政预算的法律约束力。
再次,从财务管理角度来看,压缩经费具有一定的不正确性。不可否认,截止单位作出想要采购的决定时,可能单位也确实已通过各种措施,压缩了部分经费支出,积累了一定数量的“采购资金”,但在预算年度剩下的几个月内,有关单位是否能继续维持既有的压缩现状和力度,以至于确保以后月份内绝对不会出现经费超支“反弹”问题,还是一个未知数,弄不好就会出现采购行为发生时,是有一定的结余经费,而一旦采购事项完成后,单位的经费支出就会大幅度回升反弹的不正常现象,再说,即使单位当年能够保持一定数量的压缩经费,但节约出来的经费应当体现在当年的收支节余中,留待下年初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使用,而不能在当年就将其应有的结余挥霍一空。
同时,如果允许单位用平时节约出来的经费去进行“计划外”采购,将会导致一些单位乱钻空子,人为地扰乱财经秩序,如,隐瞒经费支出,搞虚假压缩节支;或先压缩支出,待采购目的完成后,再反弹经费开支,以骗取采购事项的实现等等。这就严重地打破了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使其丧失了法律的严肃性,给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与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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