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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品牌、多规格设备采购的思考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09 09:55:00 来源:不详


来源于:中国招标采购网

    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采购法》出台也仅一年多时间,相应的实施细则较少,各种配套管理措施有待完善和提高,特别是对采用多品牌、多规格设备采购尚未达成共识,在实际采购活动中,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的时有发生。这些情况的存在,程度不同地扰乱了采购市场秩序,阻碍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就如何做好多品牌、比规格设备的采购谈一点的看法,以其抛砖引玉。

    一、单一品牌采购的弊端所在

    根据国际惯例,编制采购计划时不应指定品牌或指定供应商,但须对所需产品的质量标准、技术性能要应有详细的阐述。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指定到具体品牌或指定到供应商,即采取单一品牌采购,将会存在诸多弊端:

    (一)难以形成市场竞争,容易产生垄断

    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利用有限的财政资金办更多的事情,或者办同样的事情节约更多的财政资金。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活动中,让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只有通过充分的单键,才能保证在满足采购人对产品技术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得到更加实在的货物或服务,也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而一旦指定某一品牌或供应商,采取单一品牌的采购,则容易形成行业垄断,表面上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操作程序也算规范,但这些供应商同属一个销售网络,货源出自一处,价格往往会受到少数商家操纵,致使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差幅较小,竞争效果不明显,难以达到优质优价和有效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

    (二)定品牌采购容易滋生腐败

    一般情况下,要采购一批货物,满足采购人的质量技要求的品牌会有很多,甲品牌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乙品牌乃至其他品牌同样也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那么究竟确定何种品牌?如果允许确定单一品牌,那么各品牌代理商就会找门路、托关系,意图推销自己的品牌,争取编制采购计划时直接确定自己的品牌,甚至会发生腐败现象。

    (三)指定品牌采购容易造成“流标”

    一般而言,一个品牌在某一区域的代理商相对较少,大多为独家代理,采购活动中,往往会由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导致“流标”,不是品牌代理的商家,即使有投标的愿望,因无竞争优势只好放弃,使得财政部门不得不重新编制采购计划,再次组织招标,这样不公浪费了人力物力,也延误了供货时间。

    (四)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确定了单一品牌,也就排斥了其他品牌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即便其它品牌在技术性能方面更优,因不是计划所选品牌,无法参与竞争,这显然是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采取多品牌采购的难点所在

    单一品牌采购存在以上诸多弊端,那么为何在实际工作中仍有采用单一品牌采购这一做法呢?笔者认为:推选多品牌、多规格设备采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难点:

    (一)观念认识上的误导

    不少采购人心存疑虑,认为:要购买某一货物,对某一品牌的性能比较了解,而对其他品牌的性能知之甚少,会担心其他品牌参与竞争,到最后买不到自己意向的货物。

    (二)下达采购计划有难度

    采用多品牌采购,往往要求采购人拿出所购货物的技术性参数,由于采购人对该货物缺乏全面,无法提供具体的技术性能要求,即便能拿出一个性能方面的参数,也是以某一品牌为基准,这样包括政府采购管理和计划管理部门在下达采购计划时,就潜意识地带有一定的倾向性。

    (三)加大了评标定标的难度

    由于是多品牌的采购,给


拟订评标定标办法增加了难度。一般而言,质量较高的货物其价位也相应高些,那么怎样的性价比才是最优的组合,难以定夺,不同品牌之间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加之各采购人的喜好不一,有的采购人认为要买就买档次高一点的,价格贵一点无所谓;还有的采购人认为只要能满足使用方面的基本要求,尽量少花钱,能省则省。这就会导致在拟订综合评分办法时,价格分与性能分所占的比重会有所不同,要想拟订一个统一的综合评分标准,实难办到。

    三、采用多品牌采购的对策

    尽管实施多品牌采购有不小的难度,但由于相对于单一品牌的采购的着诸多的优点,譬如说形成了充分的竞争、遏制了腐败,同两院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就要在实际的采购工作中多脑筋、拓展思路,以便做好多品牌设备的采购工作。

    (一)提高对多品牌采购重要性的认识

    多品牌采购是贯彻《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票法》的有力举措,就要从思想上重视多品牌采购这一工作。作为下达采购计划的财政部门要多向采购人做宣传工作,将多品牌采购的优越性向采购人说清楚,以便行到他们的理解,同时强调不采用多品牌采购,搞单一品牌采购是有违“三公”原则的行为。

    (二)限定品牌范围,防止盲目无序竞争

    由于同一类货物的品牌多种多样,性能参差不齐,不限定一个品牌范围,没有一个性能参数做标准,众多的供应商来参与竞争,会给评标定标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实际上也无法进行评比。因此,在财政部门下达采购计划时,可以确定某几种品牌,或是明确一个必须达到的性能参数标准。这样做可以提高采购效率,有得集中精力对这几种品牌进行重点评审,但这样做会有人认为是在限制某些潜在投标人,但实际上限制的只是那些条件不优的潜在投标人,优胜劣汰,这还是符合市场竞争机制的。

    (三)多品牌采购评标定标办法的探讨

    多品牌采购的评标定标办法不适宜采用单一因素进行评标,即仅考虑报价这一因素,因为不同品牌间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一般而言,性能优的货物价格较高,这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多品牌采购的评标定标办法建议采用综合评分法,主要从投标报价、产品性能、资信业绩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量化打分,报价分占的权重要大一些,但报价分如何去计算,如何最终确定中标人值得探讨:

    一是要进行周密的市场调研,结合网上公布的媒体价,确定各个品牌的基准价,以此为依据,报价下浮率大的报价得分就高。但困难之处 在于市场调研的工作量较大,也比较困难,有些品牌的价格甚至于无法获取。

    二是根据以入不同品牌的报价情况,以某一品牌的报价为基准价,此品牌的折算系数就定为1,其他品牌的报价除以基准价后得出该品牌的折算系数,在评标时,由各品牌的投标报价除以各自的折算系数后得出评标报价是,这样各品牌的评标报价就具有可比性,评标报价低的得分就高。这里的折算系数是根据最近几次招标报价的情况计算而得,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量,与市场的波动相一致。通过计算折算系数,由投标报价计算出评标报价后再进行打分也是比较公平的。但困难之处在于建立在以往有过类似招标的基础之上,没有以往类似的招标,折算系数无法获得。

    三是将各种品牌根据产品性能、企业业绩和作用综合考虑,分为好、中、差三个档次或更多的档次,被 列为好与中两个档次的几种品牌进行竞价,得出好、中两个档次报价最 两家候选供应商,由评标委员会采用投标表决的方式从候选供应商中产生出中标供应商。

    推选多品牌、多规格设备的采购确实有不小的难度,但只要我们认真地去研究思考,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是完全可以做好这篇大文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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