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要让政府采购的定点供货单位“流动”起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13 10:49:00 来源:不详

   

    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定点采购”作为政府采购方式的重要补充,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等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对其定点采购的管理缺乏应有的科学性,特别是对定点单位的选择,有的却是一“定”就长期“固定”不变,使定点单位变相地垄断了定点项目的供应渠道,这就很容易滋生出各种各样的违法乱纪或腐败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各地在实行定点采购时,一定要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让“定点”单位也“流动”起来,以更加切实有效地规范与完善好“定点采购”行为。

    一是要建立供应商信息库,以确保定点单位的流动性。在实际工作中,对一般的定点采购项目来说,会有许多供应商拥有供货身份资格和供货、维修服务能力,但究竟应选择哪几个供应商作为定点采购的单位,就不能再在“需要”的时候才进行突击式的资质审查,或是“先”由少数人“说了算”等等,而必须在事前就要掌握和了解一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状况、法律素质、经营道德、服务承诺等等信息情况,以便使定点单位的筛选工作透明度更高、说服力更强、好中选优的余地更大。

    二是要建立定期轮换制度,以避免长期“固定”定点单位。大家都知道,只要是企业,盈利就是其生存发展的基础,赚钱就是其目的,作为政府采购的定点单位也不例外,一旦定点的期限过长,他们就会为追求较高的盈利水平而降低其服务标准,甚至于放弃其事前的承诺措施等等,同时,长期地“定点”,反而会使定点单位形成了变相的垄断供应,不利于采购管理部门利用市场手段来激发政府采购工作的活力。为此,在实际工作中,就必须要对定点采购的定点期限进行合理的确定,一般的定点采购项目,其一次性的定点期限最长不宜超过一年,对特殊的采购事项,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在定点期满后,就必须重新组织供应商信息库里的潜在供应商进行新一轮的“定点”资格竞争,原来的定点单位不得变相“绕过”新一轮竞争就获得“继续定点”的资格,这样通过定期的轮换,可使定点单位永远面临着竞争压力,促使其永远提供着更优质的定点服务。

    三是归类大宗定点业务,激发定点单位的再竞争意识。为了有效地打破定点单位变相垄断采购项目的念头,可充分利用大宗定点采购业务在定点单位之间再次竞争的办法,来提高定点单位的忧患意识,促使其进一步增强竞争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在具体的实施工作中,可对一次性结算价格超过一定限额标准的大宗定点采购项目,采取由政府采购中心出面,组织符合条件的各个定点供应商,通过再次竞价采购的办法,择优确定最终承办的供应商,这样就会极大地提高定点单位的再竞争意识;同时,对结算价格在一定限额标准以下的定点采购业务,则可由采购用户直接在已确定的定点采购单位范围内自行选择供应商,这样就能更加有效地提高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运行效率。

    四是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定点单位,以建立正常的竞争机制。实践表明,定点单位的数量少了,不仅不利于引起相互之间的竞争意识,反而会使少数定点单位包揽了有关采购项目的供给,形成了独家经营的变相垄断行为,不但排斥了正常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还会滋生出各种各样的腐败行为,为此,必须要区别不同的定点采购项目,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分别选定出多少不等的定点单位,这样,既能体现出定点采购的优越性,又能激发出定点单位的积极性,从而达到了采购与供应双方共赢的目的。

    五是要加强日常监管与考核,对定点单位实行淘汰制。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单位往往在争取“定点”供应商资格时,往往可能做出超过其日常承受能力的各种“应急”性承诺措施,而一旦他们获得了“定点”单位的资格后,对其承诺的措施就会有点“无所谓”,而对这些承诺措施是否能够严格地兑现到位,就直接关系到采购用户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对此,政府采购机构就必须要对各定点供应商的承诺情况一一记录在案,并对其各种承诺措施的落实、兑现等情况,严格地做到事中监督、管理,事后考核、检查,对发现的违反服务承诺行为,可直接根据有关协议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对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就直接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就毫不手软地将其移交给司法部门处置。

    作者:江苏省东台市财政局  崔建才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