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分析
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 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即采购实体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尽管它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但在政府采购中同样是不可或缺的采购方式之一,亦是其它采购方式的有效补充。其原因主要体现为:
一是由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自身的特点决定
单一来源采购作为一种有效的采购方式,具有如下特点:(1)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况下,采购单位所购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渠道是单一的,通常只有与惟一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环节相对较少,手续相对简单,过程也相对简化。(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程序较简单,并且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在紧急采购时,这种方式可以发挥较好的作用。(3)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面对的供应商较少,时间跨度较短,与其它采购方式尤其是招标采购方式相比,该方式免去了发布信息、编制标书、组织评标活动等一系列工作,有利于降低采购单位的采购成本。
二是由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决定
我国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1)只能从惟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由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和服务只能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和替代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各种客观原因的限制,不可能采用竞争性方式寻找很多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只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2)发生了不可能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不可预见事件导致出现异常紧急情况,且出现该紧急事件的情势也非因于签约机构,公开和限制性的其他采购方式由于程序相对复杂、时间限制较多,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采购,难以满足用户的需求。在此情况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于程序相对简单,往往可以满足紧急采购的要求,也常常被运用。(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和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这些合同主要包括如下两大类:其一是附加类合同。就供应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供应品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就工程合同而言,如果现存合同的完成需要增加原来预料到的额外工程的采购,而该额外工程既不能同主合同分开(经济和技术原因),又非常必要;就服务合同而言,如果确实是不能同主合同分离,且为主合同完成所必需的服务,或者未曾预料到的额外服务;且这类合同的总金额不超过原合同的百分之十的,采购方式往往继续向原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提供未预料的额外产品、额外工程和额外服务,这种情况下的采购方式都属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其二是重复类合同。这类合同是指需增加购买、重复建设或反复提供类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并且原合同是通过竞争邀请程序授予同样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重复合同具有经常反复的特点,采购方与供应商、承包商与服务提供者需要确立一种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在规定的采购金额内,适宜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是由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严密的程序决定的
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程序包括"十个步骤、两个阶段"。十个步骤中前六个步骤,即确定采购需求、预测采购风险、选择采购方式、资格审查、执行采购方式及签订合同,称为合同形成阶段;后四个阶段,即履行合同、验收、结算和效益评估称为合同管理阶段。对于复杂和高成本的采购项目,还需要做以下工作:市场调查、选址、评估为产业发展所提供的机会等。从整个程序上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和严密性,为在政府采购中运用该采购方式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作者:戴锡群
上一篇:“电话”询价弊端多
下一篇: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要“两手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