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询价弊端多
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在实际工作中,“询价采购”是使用得较为频繁的一种采购方式,特别是在县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有85%以上的采购项目都是通过“询价”方式实施采购的,而通过“电话”来“询价”又是“询价采购”的主要形式,可这“电话询价”无论是在具体的业务操作过程中,还是在理论研究探讨中,都存在着许多弊端和不足,缺乏应有的科学合理性,对此,笔者认为,在询价采购活动中不宜使用“电话”询价方式。
一、从法律角度来看,“电话”询价方式不符合询价采购的有关程序规定,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按《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二款的规定,询价小组在确定了不少于三家的询价对象后,要向被询价的对象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这里强调的是,法律规定的是向被询价的对象发出“询价通知书”的形式让其报价的,而并没有说明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的形式让被询价的对象进行报价,再说“询价通知书”是一种书面形式,而“电话通知”则是一种口头形式,这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通知形式,因而,“电话”询价形式就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应当将其排除在合法的询价形式之外。
二、使用“电话询价”,其记录的询价材料缺乏被询价对象的进一步核实与证明,因而法律效力较差,很容易滋生出不应有的弊端和麻烦。询价采购的核心环节就是向已确定的供应商询问到“一次性的报价”,并以此作为确定中标或成交商的依据,可见,这“一次性的报价”涉及到被询价对象能否中标的正当权益,因而必须要真实、可靠、有效。而如果采取“电话”来询价,询价“记录单”,只能由询价人员单方面填列,并且,所填写的“报价”,也无法取得被询价对象的任何“确认”手续,这样很容易产生许多不应有的麻烦,例如,即使是被询价对象“亲口”报出的价格,一些素质不好的未中标供应商也有可能会“无理取闹”,给予“否定”,进而能反过来“控告”询价机构或人员“误记”或“错记”了他们的报价,从而使询价工作走上了“查无实据”的被动局面,直接干扰和影响了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电话”询价的内部牵制手续脆弱,也很容易产生一些舞弊行为或暗箱操作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电话询价”一般都是由一个采购工作人员给各个被询价对象打电话,要求其一次性报出不得再更改的供应价格,并以此作为“评标”的依据,对此,如果“打电话”询价的工作人员心怀不鬼,有意“暗示”被询价对象降低报价,或“接受”对方的多次重复报价,甚至于有的在记录时能大胆地篡改报价,以“暗助”某供应商的报价优势等等,对这些舞弊行为,其他采购工作人员则可能难以发觉,从而严重地扰乱了询价采购的工作秩序,侵害了其他被询价对象的正当权益,这就是利用“电话”询价的又一严重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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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过“电话”询价,给被询价对象留下考虑或决策的时间太短,有可能会影响到报价的效果,进而影响到政府采购的质量。供应商搞经营,其目的就是要赚钱,亏本的交易一般不干,同时,他们也有一套“圆滑”的经营思路和策略,因而只有错买的,没有错卖的,在仓促的报价过程中,供应商绝对不会盲目地大幅度降低他们的报价,这样,政府采购的效果就不一定很理想,而如果采取用“询价通知书”的形式要求其报价,他们就会有更多的时间去权衡利弊和得失,从而能作出最慎重、最具竞争力的报价决策,这就更加有利于政府采购效果的充分提高,而这一点又正是“电话”询价所缺少的功能和特点。
五、“电话”询价可能会由于电话线路或电话机等多种意外原因,引起通话声音不清晰,而导致询价人员只能接受对方多次重复不定的报价,从而有可能会滋生出很多弊端。按“询价采购”程序的规定,询价人员只能要求并接受被询价对象作出一次性的报价,并且不得更改,而采取“电话”询价,如果由于电话线路等原因,造成通话声音不通畅、听不清等客观事实,询价人员也只能接受对方多次重复的报价,这不但与有关法律规定不相符合,而且,由于这种电话报价,相互之间缺少核实和相互牵制证明的手续,因而就很容易会在“事后”产生一些扯皮,甚至于耍赖等问题。
六、在实际工作中,“电话”询价已暴露出了不少的弊端,严重地影响了询价采购的工作秩序。按规定,询价对象应超过三个,而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却只能是一个,因而,每次询价采购总会有两个以上的被询价对象“落标”,这是很正常的现象,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就遇到一些素质不好的供应商,他们对自己“落标”的原因不够正视,也很“不服气”,于是就利用“电话”询价的“缺陷”,谎称询价工作人员“记错”或“听错”了他们的报价,从而到处乱“投诉”、瞎“告状”等,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的工作秩序,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等等,另外,在实际询价采购活动中,也确实存在着极个别的询价工作人员有暗中作弊的嫌疑等等。因此,这种“电话询价”的采购方式应尽可能少使用或不使用。
作者:崔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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