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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底”该休矣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15 10:15:00 来源:不详




编者按 在公开招投标中,“标底”往往是一个敏感区域。有的行政监督部门强制招标人编制标底,有的标底人私泄标底,有的投标人想方设法探听标底;包工头千方百计挖标底,只要搞到标底就可中标。“标底”已成为招投标过程中易出现违规操作的因素。
从1992年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到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招投标中,关于标底问题有一个巨大改变。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而后法既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有标底招标,也没有规定必须废除标底。该法相关条款的具体描述是:“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对“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可见,标底招标是法律不置可否的东西。
而关于标底招标的实践探索,各地却在不同程度地进行着。2001年,借鉴国外招标惯例,安徽省蚌埠高新技术开发区长中路10KV电缆沟土建工程成功试行了无标底招标;2003年四川省规定,该省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可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对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工程招标标底的,其标底也仅作为参考,不再作为评审报价的依据。
●崔建才
长期以来,“标底”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起着极其重要而又十分关键的作用,可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和健康发展的今天,不但其固有的“功能”显得没有多大的必要,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很容易滋生出不应有的弊端和麻烦,因而,标底退出“历史”舞台已是大势所趋。而在实际工作中,却还有少数地方、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及部分采购人员,在其招标采购活动中,仍习惯或热衷于使用“标底”,不惜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财力编制“标底”,并以“标底”作“杠杆”控制中标命脉。事实上这严重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干扰了市场竞争机制的充分形成,防碍了采购机制的健康运行。
“标底”真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影响了充分竞争
借“标底”控制中标价,人为限制竞争  采用公开招标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中标或成交价,以有效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作为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则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特点、生产状况,以及经营情况等,做出使自己最具“竞争力”的投标报价,而这一报价是投标人种种经营策略和特殊目标或宗旨的综合体现。如有的投标人科技水平较高,自动化生产能力强,其个别生产成本低于社会平均生产成本,就做出较低的报价;也有些企业,特别是一些新办企业,有时出于提高企业“知名度”等目的,变相做广告,情愿“亏本”经营,以树立企业外在形象,因而也有可能做出较低的投标报价。
可见,所有这些出于“正常”目的而做出的报价,都很有可能低于标的物的社会平均生产价值或成本。如果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再用设置“标底”的方法来控制或衡量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就明显地将这些极具竞争力而又合情合理的报价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从而使招标采购工作丧失了体现充分竞争的机会。
增加了采购费用
编制“标底”所付出的代价,最终将转移到采购人身上,影响了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对采购人和一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来说,不少招标采购项目的价格要素构成、生产成本状况,连他们自己也不十分精通或了解,特别是编制这些项目的“标底”,他们可能更是无从下手,而只能再“委托”给其他有相关资格和经验的单位去办理,如把建筑工程项目的标底委托给具有一定造价、评估资格和经验的机构去编制。这就需要花费一定的编标费用,从而必然加大招标采购成本,而对这些“额外”的费用,招标采购的代理机构是不可能承担的,他们可能通过种种措施将其“转嫁”给中标或成交人,而中标或成交人也同样有其成本转移的手段,最终的费用承担者也只能是采购人。编制标底来采购会影响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其道理是非常简单和明显的。
影响公正评标
一些“标底”本身就不能科学合理地体现采购项目的基本概算,容易使评标工作丧失客观公正性 一个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确实能体现出相应项目的市场建造成本或购置价值,也确实能用来作为衡量实际采购价格的参照标准。而在实际工作中,“标底”的编制过程和准确性要求,远远没有项目预算编制要求得那样严格、精确。不少地方“标底”的产生过程很“离谱”,有的简单地以财政预算的拨款或安排数作为标底;有的竟是参照个别项目的市场价格,简单地打一下折扣形成的;有的是利用有限几个主要指标推断产生的;有的是凭“经验”估算出来的,根本无法体现采购项目的基本预算概况。而以这种“标底”作为衡量项目中标的标准就更加没有依据了,势必导致评标工作丧失其应有的客观公正性。
容易滋生腐败
设“标底”采购,信息的保密性无法保证,容易滋生舞弊 &nbs


p;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一旦设立了“标底”,就等于基本上确定了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和“成交”价格。不少供应商或潜在投标人于是千方百计打听“标底”情况,使一些编标人员、一些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成了被腐蚀和拉拢的对象,一些经不起“公关”或“诱惑”的工作人员往往就跌倒在“诱惑”面前。特别在县一级,采购从业人员的社会道德和职业素质急需整顿提高,违法乱纪屡见不鲜,有关方面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也频繁发生一些“泄标”行为,如有些标书中的投标金额与标底相差无几,甚至有的竟是分毫不差,这就严重地扰乱了招标采购的工作秩序。
难保采购质量
设“标底”采购,未必能达到提高采购质量的目的  使用“标底”来控制中标价的一大目的,是防止一些投标人低价抢标,搞恶意竞争,从而影响到招标采购项目的建设或供应质量,但设立了“标底”,虽能从投标环节遏制低价抢标行为给采购项目的质量带来的潜在影响,但却不能保证那些中标的投标人就能认真履行其质量要求。
任何企业都是要“赚钱”的,项目建造的成本高低、质量的优劣都掌握在中标人手中。投标人如以低价夺了标,未必就能赚多少钱,更未必就想以“豆腐渣”工程来交差。而对一个在高价位中标的投标人来说,他们也未必就想放弃攫取“高额利润”的念头,而“甘心”提供质量优良的工程项目,因此,设立标底并非就是实现招标采购宗旨或规范招标采购行为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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