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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提起与受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15 10:27:00 来源:不详




主持人:最近,一些读者向编辑部寻问关于供应商投诉处理的问题,恰值9月11日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施行。
采购寻呼台以《政府采购法》为准,结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为读者朋友们解答关于供应商投诉的一些疑问。
投诉条件
当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并不是都可以进行投诉的。供应商进入投诉程序,必须在两种情况下。一是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供应商的质疑做出答复,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未做出答复。
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有:投诉人应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书内容符合该办法的规定;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属于本级财政部门管辖;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诉注意事项
投诉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投诉事项仅限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即可以提出质疑的事项范围。二是不可越级投诉,也不可向其他部门投诉。三是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向财政部门提供投诉书的副本。四是供应商在决定以投诉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当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应视为无效,不应受理。这个答复期满就是指上述7个工作日期满后。由于进入投诉程序后,其处理时间一般要比质疑时间相对长一些,因此,《政府采购法》给予供应商提出投诉前的慎重考虑权衡时间。
投诉书内容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书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供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单并加盖公章。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若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于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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