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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应视为无效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15 10:37:00 来源:不详




●彭明根
采购程序不规范怎能采购?在《政府采购法》的约束下,采购方式随意性选择是违规,采购合同签订不符合《合同法》订立或另外附加不合理费用是损害供应商权益,对采购质疑与投诉核查处理不认真是失职。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对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全方位监督,只有事前从源头上监督好了,事后检查也就少了问题。从法律责任讲,不管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是采购监管部门,3者均负有法律责任,都应沿着《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目前县(市)级政府采购,规模小、数额少,对《政府采购法》的执行和具体操作不一致,可以说是“政出多门”,五花八门。
到目前为止,很多县(市)级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还未分离,约占应分离(设)比例的40%左右。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且监管缺位,执行更越位的现象普遍存在,原因有两条:一是等待政府编制部门研究批复;二是在人员编制未落实前,考虑到政府采购工作的延续性,只好按部就班应付日常采购工作。
县(市)级的政府采购人员缺乏系统的专业技术知识,加上参加培训的机会少,对货物的采购质量带来不同程度的问题,同时影响了政府采购在采购人中的信任程度。
由于人员、机构混在一起,即担负监督管理又搞实物购买的混合体制的尽快扭转,是当务之急。它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三公”透明度原则,这种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合法采购应及时终止。
由于政府采购监管集中采购机构仍未分设,至今在财政部门以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开展工作:如货物、工程等的公开招标书的制作,办理招标广告信息发布,进行询价及招投标采购,以及评标、开标、合同的签订都是一竿子插到底。这种单方面操作说开了很容易产生暗箱操作,这种政府采购不良操作状况应及时克服和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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