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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如何“根治”拖欠工资问题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16 16:32:00 来源:不详


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全国已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达1755.88亿元,而其中政府拖欠的工程款就达642.80亿元,占36.61%,未竣工的在建工程也同样存在着类似的严重问题,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侵害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另据建设部的有关人士透露,在政府拖欠的工程款中,又以市政工程、教育工程、交通工程等尤为突出,这些工程,大多数都是已纳入了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对此,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来说,在国务院组织的加大对建设工程拖欠工资问题的清理和治理活动中,不能袖手旁观,而必须要采取切实果断的措施,运用一切财政手段,彻底杜绝和有效化解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的工资拖欠问题。
                                 
    一、保障政府采购工程中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实施政府采购目的和宗旨的根本体现,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就应当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而对辛辛苦苦干了一年的工程民工来说,其工资收入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其生活的主要保障,是否能及时拿到应得的工资,事关到民工生活的保障、农村的稳定等等问题,可以说就是国家在全面奔“小康”的征途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发展问题,因此,实施政府采购就应保障国家这一政策目标的充分实现。同时,《政府采购法》在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中也明确地指出,实施政府采购就是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就应当要采取切实措施,把《采购法》的精神实质及时地落实和贯彻到位,以切实维护民工的切身利益和正当权益。
                                 
    二、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必须要从其应拨付的工程采购资金中直接扣发。对政府采购的工程来说,由于使用的基本上都是人民的纳税钱,因此,财政部门必须要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维护广大纳税人的根本利益,如果政府采购工程的供应商发生了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财政部门完全有手段、有理由、有义务参与到治理拖欠民工工资的联合执法队伍中去,以加大清欠和治理力度,切实维护民工的正当利益,这就是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管中应当行使的职责,同时,财政部门参与这项治理拖欠民工工资的活动,还有一个更为有利的手段,那就是所有的政府采购资金基本上都是实施的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措施,因此,对拖欠民工工资反响强烈、行为恶劣的建筑工程供应商来说,财政部门必须主动配合当地的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大清理和兑现力度,凡不主动补发民工工资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就动用财政手段,从其应拨付的政府采购工程款中直接扣发,以切实维护民工的切身利益。
                                 
    三、对经营不善


,长期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供应商,财政部门必须要将其不良行为列入供应商的“档案记录”中,以限制其继续参与其他政府采购活动,促使其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要具备良好的信誉、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等等资质条件,而拖欠民工工资,就直接侵害了民工生活、生存的正当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外在形象,丧失了政府采购中标商最起码的资质条件,因此,对这些严重扰乱政府采购秩序、侵害民工正当权益的供应商,必须要将其不良行为列入到供应商的“黑名单”记录中去,限制其继续参与其他政府采购活动,以遏制其不良行为的继续扩散与蔓延,避免其给社会造成更广泛、更严重的危害,同时,此举还可以进一步告诫其他供应商,必须要守法经营,并要依法承担起对国家、社会、单位、个人等方方面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四、对因采购人擅自扩大采购规模而影响工程供应商的资金周转,进而导致供应商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必须要暂停或拍卖违法工程,并同时追究采购人的法律责任。大家都知道,政府采购必须要严格按照采购预算执行,采购人不得擅自突破预算扩大采购规模。如果采购人无预算擅自扩大了工程项目的采购规模,势必会拖欠中标承建商的工程资金,进而造成了连环式的恶性债务拖欠链,对发生这种性质的违法采购行为,必须要责令有关方面暂停或缓建工程项目,并对超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拍卖”等,以偿还供应商的工程款,妥善处理好民工的工资发放等问题,同时,对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必须要依法追究采购人的法律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还必须要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充分维护广大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对因政府安排的工程款没有及时到位,而导致供应商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财政部门必须要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职责和义务,主动去化解矛盾,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对此,对一些采购资金无法足够落实,或就没有可靠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财政部门就不应批准其实施政府采购,更不得默许采购人采取“边建设,边筹资”的办法实施采购,特别是财政预算安排的采购资金必须要全额、及时地拨付到位,对因政府采购资金没有到位而造成供应商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财政部门自己就应该要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职责和义务,以切实保障供应商的正当权益,进而化解拖欠工资的连环矛盾问题。

    作者:崔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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