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保护“保护”了谁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17 10:22:00 来源:不详
●张栋天
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常有供应商抱怨“某某品牌的产品被厂方实行了价格保护,我们还没参加竞争就已出局了”。这样的问题在空调类和办公自动化类产品的采购中最普遍,而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感到很棘手。
“价格保护”反映的是产品制造商对大宗商品的营销策略。在政府相关部门采购某项大宗商品时,制造商赋予第一家登记备案的经销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绝对价格优势,即除首家备案的经销商外,其他任何供应商即便参加竞争,其不低于成本的报价只能处于劣势。
采购单位、采购机构和经销商深受“价格保护”的困扰,“价格保护”不但损害了3者的利益,其实也损害了实施这种营销策略的制造商的利益。
对采购单位而言,如在采购中遭遇“价格保护”,可能无法最大限度地节约采购成本,原本通过集中采购能够节约的支出却转化成经销商的利润,特别是一些社会公认度高的产品,如果实行“价格保护”,采购单位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付出较高的采购成本真是“没商量”。
对采购机构而言,集中采购追求的“高质量、低价位、优服务”目标,却因“价格保护”的横亘,“低价位”的目标就无法实现。“价格保护”也可能刺激其他未享受保护的供应商以更低的非理性价位谋求中标,加之受保护的经销商时常以“舍我其谁”的姿态出现,以致“高质量”和“优服务”这两个目标的实现也非常困难。
对经销商而言,享受保护的经销商似乎得到了一些实惠,但事实上一个长期受保护的经销商必定惰性十足,其开拓市场的能力无疑大大减弱,而“价格保护”则不能使未享受保护的供应商直接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
对制造商而言,不利于其产品的充分市场竞争,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必然导致经销其产品的供应商数量锐减,最终极有可能导致该品牌产品淡出市场。因为今天的市场已没有绝对的“卖方市场”,“广本事件”的教训已非常深刻。
“价格保护”现象的存在,一方面说明政府采购市场还不够成熟,还不能有效地规避这一现象,尤其是在较为特殊的项目采购中,“价格保护”往往带有明显的指定品牌倾向,给供应商串通投标造成可能,从而引发不正当竞争,削弱了政府采购促进廉政建设、节约财政支出的功能,给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说明实施价格保护的制造商的营销策略存在严重缺陷。“价格保护”的实质是小农经济意识在做怪,与发达的市场经济中的营销手段是格格不入的,其结果只能是短期的销售增长,无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同时也暴露了有关职能部门市场监管乏力,使制造商有隙可趁,实施这种较为低级的营销策略。
可见,“价格保护”只是保护了某一具体的经销商和制造商的短期利益,而其带来的损害却是“全方位”的。解决政府采购中的“价格保护”问题,有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部门应认真研究《政府采购法》,制定相关的措施办法并严格执行,从源头上制止价格保护,从法律层面“逼”实施这种策略的厂家“就范”,使其主动放弃这种营销策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照经济法的有关条款,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净化政府采购市场;制造商应制订立足于长远的营销计划,尊重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避免“价格保护”现象的重现,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实现企业更快速度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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