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多品牌多规格采购的思考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17 10:22:00 来源:不详





●梅爱民  王余庆
政府采购工作在对多品牌、多规格设备采购方面尚未达成共识,实际工作中,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扰乱了采购市场秩序,阻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单一品牌采购的弊端 
 
根据国际惯例,编制采购计划时不应指定品牌或指定供应商,但须对所需产品的质量标准、技术性能有详细的阐述。实际操作中,如果指定具体品牌或供应商,即采取单一品牌采购,将会存在诸多弊端:
易产生市场垄断 要达到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就要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活动,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只有通过充分的竞争,才能保证在满足采购人对产品技术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得到更加“实惠”的货物或服务,也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旦指定某一品牌或供应商,采取单一品牌采购,则容易形成行业垄断,表面上有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操作程序也算规范,但若这些供应商同属于一个销售网络,货源出自一处,价格往往会受到少数商家操纵,致使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差幅较小,竞争效果不明显,难以达到优质优价和有效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
易滋生腐败行为 一般情况下,要采购一批货物,满足采购人的质量技术性能要求的品牌会有很多。甲品牌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乙品牌乃至其他品牌同样也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那么究竟确定何种品牌?如果允许确定单一品牌,那么各品牌代理商就会找门路、托关系,竭力推销自己的品牌,争取编制采购计划时直接确定自己的品牌,甚至会发生腐败现象。 

 1/4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