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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双赢莫迟延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17 10:26:00 来源:不详




●吴 强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终目的。但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当中,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权益不均衡,经常会出现顾此失彼,“鱼与熊掌不能兼得”的情况,过分强调政府的利益,忽视供应商的利益,供应商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与采购法的规定显然是相悖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片面追求资金效益最大化  采购人为了节省采购资金,保证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在采购过程中,可能要求所有投标人就投标报标进行两次报价与谈判;在评委评标结束后,与评标小组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就中标价格进行磋商压价;在评标中总是强调最低价中标,忽视采购单位的资质资历、产品质量、设计制造能力、经营业绩等其他因素;更有的单位为了使意向中标人中标,利用最低价中标规则,对其他投标人进行压价,使其望而却步,在意向中标人中标后,又采取一些隐蔽的方法给其适当的补偿。
无预算或预算无使用价值  由于政府采购预算存在编报难、审核难、执行难等诸多问题,许多地方政府采购预算无法正常编报,导致采购招标没有科学的数据比较,只能采取“谁价低谁中标”的方法。这样做看似节约了采购资金,其实采购货物的质量没有了保障,其影响可能是长期的。有的单位进行采购时,为了通过领导审批,故意压低采购预算价,将低价风险转嫁到供应商头上;有的单位出于“保密”,预算没有及时公布或者不公布,造成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货物规格、型号、品牌等没有充分响应或者完全不响应,供应商报价相差很大,给滥宇充数低价投标者以可乘之机。
支付迟缓使企业资金周转率低  由于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报账实行月结,有的小单位甚至数月、季结,单位账上只有资金使用额度,供应商无钱可拿;有的采购单位由于对政府采购存在偏见,故意拖延付款,供应商有钱也拿不到;有的单位采购根本就无钱,却想方设法通过了财政部门的采购预算审批,在采购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通过政府采购拿到了货,在付货款时推诿扯皮;有的政府采购合同偏重于保护政府部门的利益,忽略了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供应商不及时供货处罚,政府拖延付款却无责的不公平局面,采供双方权责不等,挫伤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积极性,极大地影响了供应商的经营效益。
要有效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尤其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政企双赢,要在政府采购的5个环节做好工作。
做好宣传解释  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解释,让采购人深入理解给供应商一定的利润并不是损害国家利益,供应商的利润也要以税收的方式上缴国家,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落实预算编报  落实采购预算编报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坚持无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安排采购、采购预算不实的一律不安排采购、采购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安排采购;
规范采购行为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评标中尽量少用低价中标法作为定标依据,只在标准定制商品及通过服务项目中使用,杜绝一切违法、违规的采购行为;
做好资金监管  在政府采购实现预算管理、集中采购的前提下,财政对采购资金已经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管,实际上无需在采购资金支付上进行重复管理,在国库集中支付同时,应保留设立政府采购专户,对政府采购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支付,以保证供应商的资金流转率;
完善合同管理  完善合同管理,加强采供双方履约过程的监督,在合同签订时强调保护供应商的权益,尤其是对采购方付款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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