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与决定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17 10:32:00 来源:不详
主持人:一些读者朋友来信有这样的担心,总觉得等待投诉处理的时间特别长,或者觉得损失已造成,投诉也挽回不了损失。这可能是大家对投诉程序缺乏了解而导致的对投诉的不信任。我们将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给大家做一下介绍。
时限与形式
面对供应商的投诉,财政部门需要组织人员,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这一过程可能会有各种复杂情况,所以研究处理时间不应太短,但考虑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供应商权益的保护,这个时间又不宜过长。所以《政府采购法》规定,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必须在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对投诉事项事实真相的查明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处理投诉是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非常严肃的工作,处理决定不能只做口头答复。《处理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这个书面形式是指财政部门制作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并盖有印章。
活动暂停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都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被投诉人的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且以书面形式通知。
这一规定的必要性在于,如果被投诉人再继续采购活动,就有可能因投诉事项使其供应商或采购人权益受到损害。但对于讲求效率的政府采购活动而言,又不能无限期地停止。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或者财政部门发出了恢复采购活动的通知后,被投诉人才可进行该项采购活动。值得注意的是,30天的最长时间规定,应当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在内。
规定里所称的具体情况,往往非常复杂,不同投诉事项、不同的采购环节,情况都不可能一样。但法律法规不能将具体情况一一列出,所以赋予了财政部门在暂停采购活动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当然,财政部门在行使暂停采购权时,应当全面考虑采购人、投诉人和其他供应商等各个方面的权益。
注意事项
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若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则视其自动撤回投诉;若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则视其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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