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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作也要“做大育强”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17 15:17:00 来源:硅谷动力

   由于政府采购中心基本上都是一些全额拨款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因而,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机构,特别是县一级,其采购人员缺乏成本意识和效益观念,把政府采购工作简单地、机械地操作成是为采购单位“代为购买”的中介事务,他们不知道政府采购操作同样存在着“做大育强”之理,同样也存在着经济效益、社会效应等方面的宏观问题。

  一、从化解政府采购工作“风险效应”的角度来看,政府采购机构必须要在增强社会监督力量上造大声势。对任何一个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来说,只要是企业,其一举一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盈利、赚钱,否则,企业就无法生存和发展,因此,集中采购机构在开展有关项目的采购活动之前,就必须要严把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关,杜绝各种人情关系商、低资质商、无资质商,甚至于一些不法商的参与和介入,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督审查力量重点实施事前检查,把各种风险因素关闭在采购大门之外、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以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同时,还要扩大宣传,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监督,严厉打击各种腐败行为,以增强采购工作的透明度,达到提升“阳光工程”的现实效果。

  二、从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竞争效应”的角度来看,政府采购机构必须要在扩大供应商的选择余地上做好文章。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多少,决定着供应竞争力的激烈程度,参与的供应商越多,不但采购项目在性能、规格等方面有较大的选择余地,而且在供应价格上将得到更大的优惠、在售后服务的承诺措施上也将更加完善、周到,因此,采购机构必须要做到招标公示的范围尽可能大些、邀请招标的对象尽可能多些、采购询价的范围尽可能广些等等,只有这样主动地努力,才能诱发和激起供应商之间的强烈竞争,政府采购的市场效应也才能真正形成。

  三、从控制政府采购工作“成本效应”的角度来看,政府采购机构必须要在采购操作的时间上采取相对集中等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政府采购操作机构,为了达到取信于民等目的,他们向社会作出了“随到随采购”等承诺措施,有时在一个月内,竟多次采购同类采购项目,一件也采,两件也购,造成了采购费用居高不下等等弊端,这就直接加重了地方财政的负担,为此,笔者认为,只要不影响正常工作,同类采购项目尽可能集中在一次采购,同时,还要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计划性管理,避免无序的操作。

  四、从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规模效应”的角度来看,政府采购机构必须要在扩大采购批量上作出协调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各采购单位所委托采购的商品,有些项目基本是相同的,有些虽是不同的项目或产品,但其功能等则是可以相互配套或连结的,如空调、网络、音响等,如果把这些功能相同、相近或相关联的采购项目组合在一起,集中在一次采购,就可以聚增采购批量,使采购业务达到一定的规模,充分调动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积极性,这样才能享受到批量采购等方面的优惠条件,从而才能达到提高政府采购“规模效应”的目的。

  五、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社会效应”的角度来看,政府采购机构必须要在扩大采购范围上作出硬性规定。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全部要纳入到政府采购的范围,统一实施政府采购,而在实际工作中,工程项目的采购比例很低,有的地方甚至于还没有将其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同时,还普遍存在着只重视对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操作管理,而忽略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管理,而按照法律规定,对这些限额标准以上的非集中采购项目,也必须要按照《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只不过是对其实施的分散采购操作。因此,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操作机构必须要主动工作,努力把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货物、服务等全部纳入到政府采购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全面规范预算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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