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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会出现矛盾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20 09:57:00 来源:不详

 

 

 

特邀嘉宾:山东省三立招投标中心总经理林春晓

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政

 


●本报记者
修霄云 北京报道

《行政许可法》出台以后,没有规定对政府采购领域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而《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这两个法律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矛盾呢?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法律体系衔接有问题

山东省三立招投标中心总经理林春晓:《行政许可法》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没有本质上的矛盾,之所以会出现看似矛盾的地方,关键是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有问题。

国家经常会出台一些概括性的法律或法规,但是这些概括性的法规往往并不能详细地指导日常的工作。《行政许可法》是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而制定的,里面虽然没有提到对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批问题,但它还是要遵循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法规。


因此,法律体系的衔接问题就提上日程了,如果《行政许可法》和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法规衔接得比较好的话,就不会让人觉得如果遵循《行政许可法》就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如果遵循了《政府采购法》就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为何会出现这种两难的现象

德润律师事务说律师张政:首先,法律出台了,实施的力度不够。在法律出来以前,反响很大,但在具体的实施贯彻中就会出现很多的冲突,很难全部贯彻下去。

再者,客观环境造成的。某些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

再者,约定俗成的习惯。行业内原来的做法,已经被大多数人所认同,而新法律出台以后很难马上就打破这种习惯,因此在实施当中,可能会有不少人有抵触情绪。

其次,对法律理解有所偏差。有些人对法律的了解不到位,在贯彻实施当中的做法也就不一样,导致矛盾的出现。


特殊行业 
特殊管理

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政:每个行业都有其专业性的一面,因此有一个资格的认定是必要的,像律师要有律师证,会计要有会计证等等。对一个行业里的个体进行资格认定,对法律的进一步贯彻实施也是很有帮助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条件,其中就包括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但目前,中介机构根本就达不到能够自律的程度,因此,对其进行一定的资质管理是有必要的。

山东省三立招投标中心总经理林春晓:《行政许可法》是一个总体的、原则性的规定,它是对各个行业的行政审批做出规定,而政府采购领域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也属于这个范围,所以要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但同时它又处在政府采购这个特殊的领域,所以还要遵循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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