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采购违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21 10:54:00 来源:不详
编者按 “计划外采购”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1980年后,采购物资的重点从被动的接转计划转向以市场需求为主,计划外采购曾是一条被摸索前进的路子。但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以后,在《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按政府采购计划进行采购的背景下,“计划外采购”原则上不能再进行了,有无计划外采购及其数量也成为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督的内容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采购领域,计划外采购并没有杜绝。
●崔建才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解决财政预算没有为其安排采购计划的“难题”,想方设法通过压缩经费支出,自筹资金进行“计划外”采购,看似合情合理,但笔者认为,对照有关法律、法规,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从财经法规角度看,无预算的采购应属违法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说明没有年初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采购应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尽管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压缩其经费支出,自筹资金,解决了采购经费短缺的问题,但就其采购性质来说,仍然是一种无预算的擅自采购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禁止。
从财政预算角度看,违背预算编制初衷 针对某个具体的部门或单位,财政部门没有安排其政府采购预算的计划,是有一定道理的:要么是从财政大局角度出发,从严控制财政支出的结构及其规模,努力实现大财政的收支平衡,削减了有关单位的采购计划;要么就是这些部门或单位,确实没有采购某些工程、服务、货物的必要,本着节约开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等目的,就没有考虑、安排其政府采购支出计划。如果这些部门和单位在其财政预算执行中,再擅自超预算进行“计划外”采购活动,势必触犯财政预算的法律约束力。
从财务管理角度看,压缩经费有一定的不正确性 不可否认,截止单位作出想要采购的决定时止,可能单位也确实已通过各种措施,压缩了部分经费支出,积累了一定数量的“采购资金”,但在预算年度剩下的几个月内,有关单位是否能继续维持既有的压缩现状和力度,以确保以后月份内绝对不会出现经费超支“反弹”问题,还是一个未知数。弄不好就会出现采购行为发生时,是有一定的结余经费。而一旦采购事项完成后,单位的经费支出就会大幅度回升反弹的不正常现象,再说,即使单位当年能够保持一定数量的压缩经费,但节约出来的经费应当体现在当年的收支节余中,留待下年初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使用,而不能在当年就将其应有的结余用之殆尽。
同时,如果允许单位用平时节约出来的经费去进行“计划外”采购,将会导致一些单位乱钻空子,人为地扰乱财经秩序,如隐瞒经费支出,搞虚假压缩节支;或先压缩支出,待采购目的完成后,再反弹经费开支,以骗取采购事项的实现等,严重打破了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使其丧失法律的严肃性,给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与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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