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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哪些审批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21 16:18:00 来源:不详

 
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人们对《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一些审批事项有两种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和有关规定,以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能行使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置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活动的审批权了;有的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一些审批事项都是行政许可。提出“政府采购中的行政许可,主要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赋予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从事政府采购的权利的一种行为。” 
  2004年8月11日《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第三版发表的一篇名为:“一条放之采购皆适用的法规”文章就反映出了上述第二种意见。文章作者认为“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但属于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在实行自行采购时,需经过批准”;“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批准”;“废标以后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批准”;“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等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上述几项所谓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除“集中采构机构的设立”外,都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的事项。《政府采购法》确实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些事项需要经过政府及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对这些事项进行事前审批是合法的,但是不属于行政许可,一些审批事项同行政许可是有区别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首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一些审批事项不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而《行政许可法》所界定的行政许可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制定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目的,是防止作为权力的行政许可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一些审批事项除采购代理机构设立的审批以外,都不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因而,这些审批事项不能叫行政许可。 
  第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一些审批事项,不仅不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是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大家知道,《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一些审批事项,主要是针对采购人,既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如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改变法定采购方式的审批等等,都是要采购人严格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才能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和公平。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供应商,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政府采购活动没有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参加此项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后,应该得到的款项就不一定能够得到的款项就不一定能够得到。如果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擅自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一些供应商就会被排斥在政府采购活动之外。 
  第三,《政府采购法》规定一些审批事项是加强预算管理和依法行政的需要。《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是各级别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预算连同整个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汇总,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同级人代会批准.人代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后,由财政部门批复给各个预算部门,具体组织执行。这是《预算法》赋予各级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职权。 
  《政府采购法》还在几个条文中规定了变更法采购方式的审批问题。如法律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固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还规定,采用招标采购方式出现废标情况后,“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自行采购”等。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采购人,即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同、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设定这些审批事项,是加强预算管理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有些审批职责法律赋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因为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各级政


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具体组织者;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又是政府采购析监督管理部门。这并不是财政部门有什么特权,而是行政系统和其他有权机关内部分工负责、互相监督制约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履行这些职责的时候,必须认真接受各级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和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而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但其机关本身的经费开支和政府采购活动也必须按照《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办事,也必须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是审计监督财政机关的,但是这两个机关的财务会计活动和政府采购也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这样做,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这样做,不是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设置障碍,而是有利于供应商,有利于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连行政系统内部的审批事项都不是,更谈不上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法》之所以规定“政府采购事同的副本”在一定期限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是为了以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也是为了事后进行监督,而行政许可是事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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