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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有效性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22 09:58:00 来源:不详




●文/文 心
前不久,北京市审计局在对教育专项资金的审计中发现,市教育网络信息中心采购的金额达1928万元的“网络计算机”项目,到货后,部分计算机速度慢、易死机,部分教学软件不能正常演示,项目的质量问题影响了教学进度。这一审计结果,再次提醒有关部门思考政府采购的监管问题。
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是《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同,审计机关不仅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进行监督,还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的履行进行监督,可以说是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就性质而言,审计是一种事后监督,“是为了查明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表现与所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序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价有关证据”。由于损失已经造成,事后监督更重惩罚和前车之鉴的意义。
与审计部门的事后监督相对应,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则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不同阶段的监督。监督的本意是提示督促、防止差错以维护秩序,而对违纪触法的惩罚则是监督的一种手段而已。事前、事中的监督更能起到防止错误、减少损失的作用,还监督以本来的意义。因此,强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显得更具实效,它能将损失消灭在萌芽状态,使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但为什么这种监督时常处于“无效”和乏力的境地,得不到强化?比如上述事件,如果在验收环节就促使责任方严格把关,质量问题影响教学的情况也就不会发生了。
事实上,强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需要一种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而要体现这种机制的“有效”,一个起码前提是执行与监管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而且这种“分”与“脱”必须彻底。就像在一个球场上踢球,传球者与吹哨子的裁判是同一个人,传球犯规自然难有公正处罚。因为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如此说来,监督的“有效”必须有第三方站出来主持公道,通过完善的监管机制、明晰的责权分配作保障,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采购中的违法违规事件,也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当前监管的尴尬处境。
另外,从人的因素出发,作为第三方的裁判人员还需要树立一种正确的监督观。每一个监管人员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把政府采购当作自家置办家产一样精打细算,不辜负人民的期望。就像审计署长李金华说的:“做好国家财产的看门狗”,只有以这样的高度责任感和坚定的决心才能担负起监督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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