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公开透明原则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22 11:08:00 来源:不详
●吴 强
《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怎样贯彻这一原则,如何掌握公开透明的度与量,做到既公开透明,又保证维护政府采购合法权益?以及什么是公开?什么是透明?如何区分公开与透明概念的界限,掌握公开与透明的区别与联系?弄懂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原则,对如何把握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开展和监督机制有重要的作用。
把握公开与透明的区别是根本 公开与透明不一样,汉语辞典中是这样定义的:公开意为不加隐蔽,面对大家;透明意为(物体)能透过光线。就是说,公开较之透明,对公众放开的程度要大的得多。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的公开原则不仅仅要求的是结果公开,更重要的是程序公开;而透明是指政府采购活动要自始自终地置于各级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打个不适当的比方,政府采购好比是一个箱子,公开是将箱子完全打开,透明则是要将箱子的四壁换上玻璃。
明确采购活动的方式是前提 不一样的采购方式有不一样的要求,以投标人资格要求为例,公开招标是以发布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投标人、邀请招标是以随机方式选择供应商、询价采购是在现有供应商库中确定供应商。采购方式的不同,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的程度要求也不同,也决定了对投标人的选定不同。公开透明是一个总的原则,但在具体的采购方式上这一原则的体现各有不同,在实际工作中要分清。
认清公开透明与保密的相对性 保密并不意味着不公开、不透明,相反是为了更好地保证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是为了更好的公开透明。公开具体内容包括:招标信息公开、投标开标公开、中标结果公开、产品交货验收公开,出现的新情况是财务公开(公开采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招标文件草案公开(网站发布或邀请专家论证)、采购预算公开(招标文件中说明)等。
透明具体内容包括:招标方案的拟定透明、评委的抽取透明,评委评标过程透明等。保密具体内容包括:采购标底保密(标底不同于采购预算)、评标小组的成员抽取邀请保密,购买标书的潜在投标人等资料保密;投标人投标文件及其他商业性机密保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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