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采购不是垄断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22 11:16:00 来源:不详
●阿 朝
9月13日,山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授牌仪式在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举行,今后省直单位2万多辆公车都须到“定点”企业维修,此举一年可节省维修资金2000多万元。首批34家单位全部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对于大多数国人来说,政府采购还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政府采购行为无处不在。由于政府采购的前提是使用纳税人的钱,加之政府购买工程、货物和服务在市场上占有的比例特别大,其行为规范与否,其资金使用效率如何,在世界各国都备受关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对此都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定点采购作为一种政府采购方式,已在许多地方得以应用。譬如公车维修、加油、保险这些服务类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其特点是经常性和分散性,不宜实行直接的集中采购。对这类采购行为实行定点采购,其好处至少有三:一是节约,定点的前提是供应商向政府承诺优惠,政府以集中的方式相应保证供应商的买卖规模;二是堵漏,在采购环节上经办人员没有或少有沾光、擦油、做手脚的机会;三是供应商的权益能较好保证,按照协议供货要求,采购资金从财政国库直达供应商。
现实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定点采购自一开始起就饱受非议,“垄断”成为商家和一些政府部门指责的主要用词,有人抱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什么要“扼制竞争”。事实上,定点采购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定点供应商资格的取得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来实现,它只是把公开竞争置前于一般的日常零星采购活动。况且,这种定点不能一成不变,它要求一年一定,公开竞争,优胜劣汰。
政府采购的概念涵盖了各党政机关、执法部门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只要是使用国家资源、用纳税人钱的购买行为就是政府采购行为,就不可自行其是。因为,这里的业主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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