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立法审计监督政府投资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24 11:06:00 来源:不详
来源于:深圳特区报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日前发布。这意味着深圳市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1998年以来对全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的成功做法固定下来,并正式确立了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制度。我市每年政府投资项目将被审计机关全面监督。审计监督法规有四大“看点”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部审计监督法规有四大“看点”:
一是实现了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全面覆盖,同时,有重点地对投资额大、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实行各个环节的全面审计。如《条例》第七条规定:对投资额在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上或者虽然在限额以下但关系到辖区国计民生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他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按照突出重点、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以及年度审计计划,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前期审计或者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对政府投资的应急工程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同步跟踪审计。《条例》第二十七条还规定: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这些规定,强化了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有利于推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是实现了监督与管理相分离,保证独立审计,有利于审计机关充分发挥高层次经济监督部门的作用。
三是要求从项目建设各环节实施审计,突出工程造价审计,以实现节约政府投资,减少损失浪费,促进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条例》对项目前期审计、项目预算执行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绩效审计等各环节、各阶段审计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突出体现了对项目工程造价和成本的控制,形成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良性约束机制,避免投资失控的现象。
四是确立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制度,对项目绩效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作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全面推行项目绩效审计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条例》有效地保障了依法行政、依法审计
市审计局局长陈志刚表示,新法规的出台为我市全面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有效地保障了依法行政、依法审计。而且《条例》要求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同时,对项目前期、预算执行、竣工决算以及项目绩效审计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职责,拓展了审计监督的覆盖面,这意味着审计机关肩负的担子更重了,要求也更高了。《条例》的颁布实施,要求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
数据显示,作为国内最早为政府投资项目设立专业审计机构的城市,深圳近年来政府投资基本建设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高达40%左右,每年政府投资规模达到150亿元。从1998年到2003年底,由市审计局对已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121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这部分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约为70.65亿元,经审定的实际完成投资金额为58.62亿元,实际比计划投资额节约12.03亿元;同时,审计部门还及时发现和纠正了大量违纪、违规行为,纠正的项目预算、结算中的高估冒算金额近5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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