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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何遭遇“付款难”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24 14:45:00 来源:不详




●张栋天
政府采购市场对供应商的最大诱惑是项目资金的可靠保障,政府集中采购财政性资金项目更是被看好,供应商宁愿承受微薄的利润空间,也想尽最大努力分得一杯羹。
其实资金的高保障性并不意味着供应商能够轻松获得货款,不少供应商谈及货款问题感慨颇多,满腹苦水,有供应商仅为2000元“尾款”跑了不下10趟,真是“磨破嘴、跑断腿”。
“付款难”有“三难”
一曰困难,即资金困难  按照政府采购的正常操作程序,资金按预算到位后才能实施采购操作。但实际上,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采购常常为“钱”所困,既想添加一些设备以改善办公条件或兴办一些社会事业,但又囊中羞涩。于是瞄向了“政府采购”这块金字招牌,发挥行政命令作用,“先上车后买票”,为日后付款埋下了隐患。
二曰刁难,即拖住不办  政府采购以买方市场为主导,供应商为“弱势”,客观上形成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称。
集中采购来看,少数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员出于个人利益,采购中很不积极,验收时总是借故为难供应商,让供应商在验收环节吃尽苦头,“验收合格”可谓一字千金,而这恰恰又是付款的必备条件。若如前所述项目资金在采购前并未到位,供应商可能还要“放血”公关。与资金集中支付部门打交道,供应商的反映是“得罪不起”,不仅服务意识淡薄,部分经办人员还习惯于管卡压,付一笔款要多人签字,供应商疲于奔命,“烧香拜佛”。
三曰畏难,即“理智”处理  面对“付款难”,供应商一般都很“理智”,极少考虑动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而是知难而退,图个“下回生意”。以妥协、迂回的办法,用公关寻求突破,曲线获得付款。
供应商的低姿态客观上使采购方和集中支付部门产生“本该如此”的错觉,一些人胃口越吊越高。长期以往,供应商的隐性成本不断攀升,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所以,供应商也要全面审视自己,做到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服务品质,是影响付款的决定性因素。
此外,采购文件以及采购合同对付款方式的表述是否清晰明了,也是影响付款的重要因素,在有些采购活动中对付款方式并无明确的说明,或仅有口头约定,模糊不清,实际执行时容易扯皮且难以追究法律责任。
消极影响难消除
谁为供应商“买单”?供应商履行合同后,却不能如期获得款项,资金利息成本和机会成本大大增加,资金周转不畅使一些中小企业不堪重负,而采购方似乎没有义务承担,供应商哑巴吃黄连,无端承受额外的经营成本。
谁愿意向政府采购“卖单”? “付款难”现象尽管是少数或个别,但产生的恶劣影响将动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基础。深陷付款泥淖的供应商难以自拔,后悔莫及,令其感叹“政府采购,想说爱你不容易”,众多的潜在供应商也会杯弓蛇影,热情降温,望而却步,失去供应商的支持,政府采购又该向谁买单?
解决方案求实施
计划和预算是源头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审批采购计划时要从严把关,认真审查资金来源,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条件尚不成熟的地区设置专门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统一办理本地的政府采购资金收付业务。
在采购实施前,督促采购单位按照采购预算将资金交存专户,从源头防范“付款难”的发生。对一些因资金不足而又必须办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前必须公示于供应商,并明确付款期限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明确付款事项 采购文件以及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和验收标准及方法,并坚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违约责任,避免出现采购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供应商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情形。这样,在遭遇“付款难”问题时供应商才能有据可依,采购方也无法推诿扯皮。
提高办事效率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部门要改进服务态度,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大局观念,多进行换位思考,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加强协调配合,急供应商所急,热情主动而又谨慎细致地工作,使资金支付成为一项“满意工程”。还要加强对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奖优罚劣。
敢于维护权益 供应商要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遭遇“付款难”时不可退缩,应该迎难而上,据理力争,大胆地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样非但不会影响付款问题的解决和日后的经营,而且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有利于遏制一些不良风气,有利于政府采购市场的繁荣,有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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