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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中国国情完整准确地界定政府购法适用范围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27 14:58:00 来源:不详

 

    在政府采购法的起草过程中,如何界定其适用范围成为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争议较大。本文拟就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界定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完整准确界定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现实意义

    第一、完整准确地界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是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落后,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一般都很随意和分散,几乎没有可以遵循的统一规范,实际操作中产生了不少弊端。为解决上述问题,从1996年起,我国逐步开展了政府采购工作试点,尝试建立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是建立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性基础工作,其根本宗旨是要通过法制手段,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规范的主体行为的范围,即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二是要怎样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即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和规则等。上述两个方面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只有完整准确地界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才能全面有效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否则,无论政府采购方式、程序和规则规定得如何准确、详细、严谨,政府采购行为也得不到全面有效的规范。

    第二,完整准确地界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是保护国内产业的需要。根据WTO规则,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以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尚未对外开放,我国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市场对国内产业实行有效保护。但是,如果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界定得不够完整和准确,比如政府采购法中不包括工程采购以及从事非商业活动的国有企业的采购,那么,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所有工程采购,所有从事非商业活动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采购,都将适用WTO的一般贸易规则,从而被排除在政府采购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样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三,完整准确地界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是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可以强化对采购活动的监督,遏制采购活动中的腐败现象,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目前,许多地区和部门都把推进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反腐败抓源头的一项重要工作,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一部法律,政府采购法对遏制腐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界定得越完整准确,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就越全面有效,对廉政建设的促进就更加有力。

    二、 完整准确界定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理论探讨

    要完整准确地界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首先要从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谈起。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应当由以下三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

    第一,政府采购主体。如前所述,政府采购是公共部门为履行公共职能所进行的非营利性的采购。因此,所有公共部门,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公共组织以及从事商业销售活动以外的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都应当属于政府采购主体。

    第二,政府采购资金。政府采购主体用于采购的资金,均来源于公共资金,任何主体都不会也不能使用私人性质的资金从事公共采购。因此,政府采购资金应当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财政预算外安排的资金,以及其他任何公共性质的资金。

    第三,政府采购对象。政府采购主体为了履行公共职能,所需要采购的对象包罗万象,既有产品、设备、电力等各种各样的物品,也有房屋、构筑物、市政及环境改造等工程,还有各种服务。归结起来,采购主体所采购的一切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当属于政府采购对象。综上所述,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可以理解为: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公共组织以及从事商业销售活动以外的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为履行公共职能,使用公共性资金所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作为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为根本立法宗旨的一部法律,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需要与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相适应。如果将政府采购的主体、资金、对象中的任何一部分,排除在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那么,这样的适用范围可能会体现不出完整性,政府采购法的根本立法宗旨也就可能得不到真正全面的实现。

    三、立足于我国国情准确界定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思考

    第一,


界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要考虑我国政府采购主体多样化的因素。在我国,作为采购主体的公共部门种类繁多,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各类国有企业等。各类公共部门的具体种类也五花八门。鉴于复杂情况,在确定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时,应当对各类公共部门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既要注意纳入范围的采购主体的全面性,防止遗漏,又要考虑政府采购法需要规范的重点,避免过多过滥。

    第二,界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要考虑我国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因素。目前,用于采购的资金来源很广,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预算外资金、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其他资金。在界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时,如果将使用各种资金的采购统统纳入,就现有的监督和管理力量而言,恐怕难以做到,对政府采购法的执行将会产生负面影响。

    第三,界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要考虑我国政府采购对象多形式的因素。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中的定义,政府采购的对象应当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工程是指与楼房、结构或建筑物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有关的一切工作,以及根据采购合同随工程附带的服务;服务是指除货物或工程以外的其他任何采购对象。应当说,上述定义是比较客观准确的,包括了采购主体为履行公共职能确实必须采购的,而且事实上也都进行过采购的所有对象。这些定义对我国同样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在界定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中完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而且不宜随意删除其中任何一个部分。当然,在所有采购对象中,有些可能会涉及到国防或国家安全和秘密,这些采购就不宜纳入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总之,我们认为,完整准确地界定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既要注重与政府采购的性质相一致,尽量做到范围的完整性,又要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尽量做到范围的准确性。按照我们的理解,可以将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作如下界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从事非营利活动的公用企业,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但是,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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