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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监管十环节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29 13:59:00 来源:不详


●汪朝朝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但在现阶段,非规范的招标行为、非规范的采购人行为和非规范的采购管理者行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如何做到既不干预具体的采购事宜,又能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笔者将实践经验和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学习相结合,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角度试做分析。
 
计划批复要认真审核资金落实
 
资金未落实、未到位就实施采购屡见不鲜。有的采购单位对采购资金只有“计划”或空有“计划”,有的采购单位只论“启动”资金,只要有了启动资金就开始实施采购,使采购项目成为问题项目、扯皮项目、“半拉子”项目有了可能。

因此,在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就应把好这一最基本的关口,要将已落实的资金打入政府采购专户,并根据采购计划的资金需求量详细了解其资金来源,对已落实的资金来源“定位”于采购专户资金;对无法落实的资金来源只能列入采购计划,不能批准采购实施。

方式批复要详细调研采购清单

方式批复时详细调研采购清单,以防止化整为零。有的采购单位为规避政府采购、规避公开招标,强调“特殊情况”进行另案采购或使该公开招标成了邀请招标。为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了解采购整体要求,全盘掌握采购情况,并根据采购清单,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确定采购方式。

信息公告要明确发布面

发布面越广,越有可能实现采购效益最大化。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对信息发布做了若干规定。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能够纠正和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只在一定范围内通知部分供应商,或是只在地方性媒体上披露信息的现象,让更多供应商公平获得知情机会。

监督管理机关应强化信息发布管理,对每一项具体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明确规定其发布面。

笔者认为,除服务类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招标可以只在本地媒体上发布信息外,货物类的应当在全国性报刊网络媒体上发布,工程类的应在省级媒体上发布。

文件审核要将制度贯彻其中

招标文件要体现明确的政府采购制度信号。体现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内容很多,其主要和最基本、必须加以明确的包括:招标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系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批准预算执行并受采购人委托的项目;资金来源系财政性资金;采购人与中标人之间的绝对平等与绝对诚信原则;采购资金由国库直接拨付或在财政管理机关监督下拨付;政府采购评标纪律及相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招标如有异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投诉。其他如招标文件的规范、完整,更应该成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必然要求。

评标办法审核要防止倾向性

评标办法要做到全面、科学、透明和易于操作。目前评标办法可谓五花八门,问题主要包括:评标办法不全面不具体,留有随意性空间,性价比缺乏科学性,采购人对某一“指标”的不合理“特定要求”左右整个评标办法格局。更有甚者将评标办法当成秘密,“有门道”的投标人才可以从口头上获得,造成投标人知情权上的不平等。

制定评标办法应由招标委员会认真讨论,制定过程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毫无疑问拥有“发言权”,并对政策的把握和评标办法的公正性负有责任。评标办法应当符合政策、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在操作过程中不会出现倚轻倚重,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就应当全面知悉评标的具体标准和办法。

专家确定要坚持管用分离

评委确定是某些采购人斤斤计较的要害之处。许多采购人要求本部门人员占评委比例要有绝对优势,而一些招标机构也建立了自已的专家评委库。笔者认为,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对此做出了有效规范,评审专家必须严格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评委管理权在各级采购监管机关,管用分离就意味着招标代理机构只能用不能管。至于采购人一方,只能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评标,即使享有政府采购专家评委身份的人员也应该回避本单位的采购评标过程。

标底测算要建立双向约束机制

工程采购进入政府采购是一种趋势,而工程招标活动中,标底在没有更好的评标方式替代前将不可能完全退出。这就要求必须赋予标底测算行为以政府采购制度精神,消除其庸俗性,增强其严肃性。具体说来,由采购人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如造价事务所)测算标底,中介机构既要对委托方负责测算行为的正确性,又要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负责其测算资料的保密性。用什么来约束中介机构对管理机关的责任要求呢,这里同样有一个资格认定的问题,即造价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标底测算行为必须


具备代理资格,取得这一资格就必须向政府采购监管机关负责。目前这方面还是一个薄弱环节。

评标要有现场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不是对采购活动的干预。目前,采购人意志力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意识”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往往造成评标活动客观公正性的失缺。维护评标秩序,保证客观公正,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的现场监督不可缺位。需要进一步认识的是,一旦政府采购评标活动出现违反政府采购评标纪律的现象,应首先问责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中标人确定应强化监督

确保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正常情况下的中标结论。除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外,大部分是由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有的采购人据此滥用“确定权”,如心目中“理想”中标人居第四位“候选”就要排除前3位。

笔者认为,评标结束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对采购人的“决定权”过程强化监督,必要时可参与对中标候选人的考查,总的要求是,如采购人无充分说明第一中标人不能成为中标人的事实和理由,就必须确保第一中标人的权利,并以此类推至依次的中标候选人。

合同授予要摒弃地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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