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存舞弊 监管需紧跟
按《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商不但要在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且,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当事人把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仅视为完成采购的一道手续,验收或实际供货时,将采购合同搁置一旁,随意改变、调剂采购项目,变相地逃避政府采购监管。各有关部门应重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跟踪,以防采购合同履行中的各种舞弊行为。
私自调剂,逃避预算管理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串通,私自调剂采购未经批准的支出项目,逃避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支出是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安排的,并得到人大的审核批准,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项目是难以 “按需安排”的。当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支出计划无法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时,就采取“偷梁换柱”,假借采购甲项目为名,私下与中标、成交供应商通谋作弊,调剂采购未经批准的乙项目,变相逃避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使政府采购合同成了一纸空文。
回避承诺,逃避违约追究 成交商买通采购人,试图改变供应项目的参数、配置,以回避合同承诺,逃避违约责任追究。供应商在激烈的竞标过程中,往往做出“应急”承诺,或低价竞标,或提高供应项目的质量、档次,谋取中标。“中标”后则千方百计“买通”采购人,特别是参与招标的技术人员,试图放宽验收标准、降低供货要求,达到既回避难以兑现的承诺,又可以盈利赚钱的目的,使采购合同的条款流于形式。
私下分包,逃避采购监管 中标、成交商私下分包、或出包其供应项目,逃避采购活动的监管。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成交供应商应当在取得采购人的同意之后,才可依法“分包”。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供应商利用其资质、技术等优势中标后,暗地里将成交或中标的项目“倒卖”给一些低资质,甚至于无资质的供应商,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履行”合同,自己则从中“剥皮”谋利。
补充合同,变相突破预算 采购人与供应商通谋作弊,私下订立补充合同,变相突破预算约束。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采购合同的履行中,采购人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不超过10%的补充合同,对此,有些采购人为了达到扩大支出或采购“计划”外支出的目的,与中标供应商私下签订各种补充合同,以实现其超预算采购的目的。
忽视验收,舞弊有机可乘 采购人不重视对其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验收工作,使采购合同丧失了订立的意义和价值。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人图省事,一切都依赖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特别是放弃其验收职权,对供应商供应的采购项目,只是“照单”签收,根本就没有组织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指标验证,或放松了对所采购货物的验收标准,使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流于形式,从而使供应商的舞弊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等要加强对供应商履行合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的验收等进行必要的跟踪监督,甚至于实施必要的事后检查,以防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虎头蛇尾问题,进一步遏制和杜绝各种违法交易行为在合法程序“掩护”下的滋生与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