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超财力建设
据有关媒体报道,目前全国已竣工的工程共拖欠工程款1755.8亿元,其中政府拖欠达到了642.8亿元,占到36.6%。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是财力不足,各地政府超财力搞建设是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根本原因。
从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数额和比例看,超财力建设主要表现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与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矛盾。有的地方领导为了加速当地经济发展,盲目超财力建设;有的建筑方资金不足,却硬要启动工程,不久又停工待料;有的承建方为了赶工程进度,只好先垫付资金,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和商家的材料款。这样便结成了错综复杂的三角债。结果往往是工程竣工剪彩之日,即群众向政府讨要工程款开始之时。
目前,超财力建设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一些地方政府因拖欠工程款而被承建方告上了法庭;一些部门领导因躲避讨债人员而无法正常工作;还有一些群众因追讨无门便去党政机关伸冤静坐,甚至冲击政府,阻断交通,更有甚者还跳楼卧轨。这些给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采购超财力建设项目,对政府采购工作也会产生极大的危害。一是严重损害政府采购的良好信誉。当前,广大供应商之所以能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的各项活动,主要缘于政府采购讲信誉、不欠账。若因采购超财力建设项目而拖欠工程款,政府采购部门也将面临被追讨和被起诉的尴尬境地。二是严重背离《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若因采购超财力建设项目而拖欠工程款,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单位、建筑商、集中采购机构,其合法权益就必然受到伤害。三是严重阻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效发挥。“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因采购超财力建设项目而拖欠工程款,那么扶持落后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加速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就无从谈起。四是其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因采购超财力建设项目而拖欠工程款,则是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员知法犯法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理直气壮地对政府工程采购超财力建设大喝一声:不!
如何防止政府采购超财力建设的问题呢?笔者认为,要严把工程采购事前审核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认真做好政府工程采购的各项事前审核工作,尤其要审核建设资金是否到位,严禁采购一切超财力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把工程建设中的监督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制定科学周密的监管措施,切实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工程预算进行施工建设,防止因变更工程预算而出现的超财力建设问题。要严把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关。政府采购资金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有关建设资金,以防止因资金支付不及时而出现的拖欠工程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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