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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竞争性谈判(二)

作者:韩孟玉 发布于:2004-11-01 15:4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透视与探讨
焦点之争

    能否开、唱标?
    《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没有明确规定要开标、唱标,对此各方分歧较大。主张开标、唱标的人认为:通过开标、唱标,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全部公开,使价格更具竞争性,投标人要想中标,在后几轮的谈判报价时只能比开标时的最低价更低,否则,中标几率较小。
不主张开标、唱标的人认为:一是竞争性谈判全过程都应保密,不应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公开;二是开标、唱标容易泄漏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报价低的投标人反悔时,采购人不能得到更大的价格优惠。
评分法之争
    竞争性谈判宜采用“综合打分法”、“最低报价法”,还是宜采用“通过式评审评标最低价中标法”?
    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法》虽规定“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综合打分法”照样能达到这个目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用“最低报价法”,《政府采购法》已有明确要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采用“通过式评审评标最低价中标法”。《政府采购法》虽规定“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在招投标实际工作中,出现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达到3家以上的情况较少,容易发生流标。按照“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参数比较”顺序,逐一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经过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参数比较均合格的投标文件且达到3家以上时,谈判进入下一个环节。
    谈判小组与投标人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确认售后服务承诺等。之后,谈判小组对投标人进行“评标价格比较”,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发生偏离投标人的最后报价进行调整,谈判小组按评标价格依次排出顺序,对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通过的即为中标人。

    投标名单如何确定?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还是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发售谈判文件?
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即: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做法容易发生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现象,给采购人选择供应商的自由度太大,有可能成为暗箱操作的温床。规范的做法应是: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发售谈判文件,即符合谈判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取得谈判文件,均有机会可参加竞争性谈判。

    必须3家响应?
    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达到3家以上,还是不做硬性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达到3家以上,否则应做废标处理,充分体现竞争。
另一种观点认为:经过符合性检查后,供应商应达到3家以上,经过商务评议、技术参数比较均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下一个环节。若过分计较3家以上,出现流标的情况较多,会影响政府采购的效率。

与“公开”有别

    公告时间之别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方式自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大型或者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适用条件之别
    公开招标方式的条件是达到当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实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已进行了规定: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可见两者的适用条件完全不同。
此外,未达到当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设区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报价变更之别
    公开招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更改,竞争性谈判的投标人报价在谈判程序约定的框架内可以变更。公开招标投标人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明确的报价校正方法外,其报价不得更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投标人报价为投标报价上限,每一轮谈判结束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上一轮谈判报价)之下,重新进行一次报价,最后一轮的报价不得更改。

    操作程序之别
    竞争性谈判方式基本上采用的是公开招标程序,只是将公开招标中的投标人答疑过程,扩展为谈判小组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之间进行技术和商务多轮单独询标或谈判。

    多了审批环节
    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前,需获得设区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注意事项

    注意程序衔接
    《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的程序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不可能面面具到,因此,在实施竞争性谈判方式时,要注意与公开招标程序相衔接,使通过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既缩短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又让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感觉到谈判过程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公布,只公布投标人的最后报价,这样容易使未中标的投标人产生不必要的种种猜测。

    保密分寸把握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谈判结果产生后的所有投标人最后报价要公布,谈判过程要保密。参加谈判的投标人的报价公布后,使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更具竞争性,投标人要想中标,在后几轮的谈判报价时只能比开标时的最低价更低,否则,中标机率较小。谈判过程要保密,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人及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最后报价要公布。

    规范编写文件
    在谈判文件中一定要将谈判程序告诉大家,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如何公布、该项目谈几轮,每一轮如何谈,谈判过程的保密措施,谈判结果产生后所有的投标人的最后报价如何公布等。投标人后一轮的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的报价,为了避免唱标后投标人对已唱报价反悔,在谈判文件中规定一条,投标人后一轮的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的报价,出现此问题除按废标处理外,还要没收投标保证金。

    统一评标标准
    鉴于《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采用“通过式评审评标最低价中标法”。

    慎待“两家”谈判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只有两家生产,由采购人出具相关证明后,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在两个厂家之间进行谈判。
    在实际工作中,偶尔也会遇到采购人所需产品通过公开招标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只有两家生产制造厂,公开招标失败后,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第二种情况是国家有关部门已通过公开招标预选了两个厂家各一个产品,由地方在两个厂家之间择优选择。在此情况下,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批准其在两家制造厂之间按竞争性谈判程序在两家之间进行谈判。

呼唤与建议

    呼唤细则
    尽快出台《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操作规程》。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谈判程序比较原则,地方与地方之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的程序理解得各不相同,若不尽快加以解决,不可避免会产生随意性,势必对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产生不利影响。随着《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政府采购范围和政府采购规模逐步扩大,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条件的采购项目日益增多,希望尽快出台《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操作规程》,以便于代理机构的执行和基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明确权限
    依法解决县级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审


批权限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县级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也经常出现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每发生一笔要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势必给县级以下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一定的工作量,影响采购效率的提高,建议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加以解决。

    制定范本
    为了规范管理,大部分省、市制定了公开招标文件范本,对规范管理起到积极作用,但尚未发现各地制定出竞争性谈判文件范本,一些地方的代理机构编制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不规范,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容易导致质疑和投诉的大量发生。

    确定标准
    虽然《政府采购法》已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各方理解不一,因此,制定竞争性谈判的评标标准(办法)迫在眉睫。

    编后 当一种采购方式用于实践时,我们会发现法律在面对千差万别的现状时的无力。但规范性和竞争性又恰恰是这一采购方式的生命。作者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思考深入到每一个操作细节,而且我们可以感觉到,每一次深入思考都是以更能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前提的。有人说“急时代之所急的思考”,我想指的就是这样的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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