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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开招标主导地位 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作者:陈相富 发布于:2004-11-01 17:11: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邀请招标作为法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是公开招标方式的一种衍生形式,也称空间招标、限制性招标、选择性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不发布采购信息,根据招标内容确定一批供应商,作为邀请投标对象,并将招标公告直接送往这批供应商,而其他供应商无从知道招标信息的一种招标方式。因此,是一种不公开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具有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投标人数量有限等特征,同时具有招标费用少、周期短、招标评标工作量小、满足采购人及时性等优点。因此,在实践中,不少地方经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但由于这种方式过度地限制了供应商数量,价格的自由竞争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将一些条件优越的供应商排斥在外。笔者认为,这种方式被普遍采用主要存在有以下动机:过多地强调采购人及时性、特殊性要求,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人从部门利益出发,搞“暗箱操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谋取私利,内定供应商,另邀请几家供应商作陪衬;实施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外地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
 
    那么,如何正确运用招标方式,规范采购行为,防止邀请招标方式采用不当,形成新的腐败现象发生?
                                 
    首先,依法采用。《政府采购法》第29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只适用两种情形: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招标投标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除此之外,不得有任何借口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其次,规范操作。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如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说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最后,努力强化公开招标的主导地位。在所有的采购方式中,公开招标最能体现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在国际上已被广泛使用,也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首选方式,因此,我们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公开招标的主导地位:

 

    1、严格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使用。一方面,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把好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关。尤其是对于招标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特殊需要采购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有必要,应当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另一方面,要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完善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重点是要强制性规定利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
                                 
    2、从全局角度看待政府采购项目。如某一部门的采购项目不多、规模不大、达不到招标限额标准,就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从而有可能成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借口。但纳入到政府采购集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看,情况则不一样,如像办公用笔墨纸张这种单价低廉的商品,到了集中采购机构,会将形成数量巨大、规模庞大的采购项目,总体规模远远超过了招标数额标准。同时,在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方式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按照法律规定精神,还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3、正确定位,删繁就简。政府采购不同于民间采购,政府采购制度实行的一个目的是节约国家资金,为了提高公共服务,采购的项目满足需求就好,而不一定是最好的。因此,在实践中,不能因为采购项目特殊而选择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采购标准高、功能齐全的产品。
                                 
    4、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提高招标效益。为了进一步提高招标效益,减少招标次数,降低招标成本,及时满足用户需求,扩大采购人的自主权,创新新的招标方法,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定点供货制度。但必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协议供货、定点供货实行动态考核,切莫“一供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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