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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会中的不和谐之音

作者:陈寿鹏 发布于:2004-11-02 14:1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招标采购中,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及组织评标活动是政府采购最敏感、最重要的阶段。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在实际工作中,占评标委员会1/3的招标人代表,评标中的言行与评委成员身份不符,有悖法规,影响评标工作的正常开展。如出现“请各位专家帮帮忙!”等话言;评审时向专家暗示对其他投标人“重审严抠”;初评结果汇总时,招标人代表抢先发言,赞赏“意中人”做得如何如何好,让其他评委在“肉脸对肉脸”时,哑言相嘘或寡言慎行;评审之初,招标人代表就直言:“结果满意的话,评审费保证每人由200元增到500元。”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日常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久练成“精”,不以有效措施严惩难以保证“三公”原则。

    依据规模限定人数  可以规定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300万元以内规模,且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项目,招标人代表只限一人参加评委会;在此之上的或特殊性工程,可以相应增加到两人或两人以上,但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相应增加专家数,更有利于评审的公正性。此外,即使招标人代表享有评标专家身份,也应该回避本单位的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

    规定内容介绍  招投标监管机构可以事先要求招标人代表,写出招标项目概况和特点的介绍材料并报审,进入程序时照本宣读,决不允许在评标委员会上“借题发挥”表达招标人意向。

    维护专家权威   可以明确招标人代表一般不能担任评委员会的负责人,明确要求推选评委员会中“能力、水平相对较好”的专家主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投标文件评审后期的问题澄清和结论表决阶段,招标人代表虽有评审权和表决权,但应列在各位专家之后,发挥专家的主导作用,只有让各位专家依据招标文件,抓住主要矛盾、关键环节,有重点地评审投标文件、发表意见,才能比较客观公正地确定最后的中标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和监督,评标委员会成立后,招投标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之前,应依法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确保评标专家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地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发表意见。任何一个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都不会愿意背上“水平差、道德差、评选结果差”的责任。
 
    付费按规定  不攀比、超标,不带有某种目的进行付费。评审结束后,可以由交易中心先列支,再从招标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中扣除。

    失察责任追究制  出现违反评标纪律问题,监管机构应负主要责任,故应高度重视评标过程的监督,采取现场监督责任制,发现评标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以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非法干预或者施加影响时,现场监督人员应当及时制止或予以纠正,不能碍于情面;在查处有关问题时,更不能护短、包庇;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搜集监管失察信息重点查处,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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