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策反”
投标人“各显神通”谋求中标,面对扮演招标活动“判官”角色的评审专家,作者呼吁——防范“策反”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扮演着“判官”的角色,掌握着投标单位能否中标的生杀大权,因而也是投标人“公关”的主要目标。“聪明”的投标人会想方设法和评审专家疏通关系,甚至不惜重金,以求评审专家特别关照,其根本目的是谋求中标。笔者称这种现象为投标人“策反”评审专家。
“策反”原因
专家数量偏少 专家库好比行军打仗中的“粮草”,财政部一再强调专家库建设的重要性,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但各地评审专家库建设的步伐仍较缓慢,不少市、县级且不论其“专”的程度怎样,单从专家数量来看就少得可怜。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专家为投标人所熟知,时间一长,更对专家的底细了如指掌。有针对性地拉拢、腐蚀“专家”,使库中的专家变成投标人的“自己人”成为了可能。
专家经不起诱惑 部分地区在专家库建设中,因受人才短缺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可选择的余地较小,往往就放宽了“专家”的条件,在选拔专家过程中偏重业务技术能力和专业技术资格,而忽视了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的考察,使一些政治素质较低的人充斥到专家库中。这些人常常是投标人“策反”的重点对象,最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袭击。
管理、抽取存漏洞 很多地区在专家库的建立上会投放很多精力,以图一劳永逸,对专家库的后续管理跟不上,未能按照规定对库中的评审专家实行动态考核,未能建立一种优胜劣汰的机制,出现了“能上不能下”的尴尬局面。即使有专家表现恶劣,管理部门碍于情面、社会关系仍继续留用。另外,抽取专家时也会出现一些漏洞,如抽取时间过于提前、保密工作较差等,为投标人的“策反”提供了条件。
供应商“本末倒置” 一些供应商诚信意识较差,主要精力不是放在研究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科学测算投标价格、提出合理服务承诺上,而是将兴奋点和注意力聚焦到评审专家身上,认为这才是中标关键之所在。只要能够中标,会不惜血本试图在评标委员会中打入一根楔子,把“宝”押在评审专家身上,其履约状况委却令人担扰。
处罚力度不够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专事“策反”的投标人处罚力度不够,主要原因一是法律依据不足、证据难以掌握,投标人的“策反”工作大多是在“地下”进行的,较为隐蔽;二是管理部门打击的刚性不够,手太软,迁就投标人扰乱正常评标工作的行为,使其故伎频频重演,助长了投标人“策反”评审专家这种坏风气。对违反评标纪律、为投标人所用的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教育工作时常脱节、处罚工作也不到位,该清退的未能坚决地清退。
惯用手段
投标人“策反”评审专家的手段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既有利诱也有威逼,归纳起来看主要有这么几种:诸如现金、提货单、购物券、礼品券、烟酒、字画、古玩等钱物类等;或是吃请酒席,借机称兄道弟,建立“感情”;也有找上级领导或手握权柄的“实力派”领导向评审专家施压,要求“关照”等等。
防范对策
投标人“策反”评审专家问题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评标秩序,滋生了新的腐败,影响了采购结果的公正性,损害了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得到及时治理。
高标准建设专家库 根据采购业务的特点,分门别类地建设办公自动化产品、特殊设备、服务类、工程类等支库,在专家的选拔上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的规定进行筛选甄别,让政治合格、业务精通、技术熟练的同志充实到专家库中,把专家的数量扩充到足够地多,如果因人力资源限制也不可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宁缺勿滥,保证建库质量。为解决市、县级专家库问题,要加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信息联网步伐,实现专家库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严格管理和考核 对专家进行编号,颁发
聘书,并在省以上有关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将专家的基本信息制成档案卡片,由专人负责保管。加大对评审专家业绩的考核力度,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还应做好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重点审查专家们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情况、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对在检审中不合格的人员要果断地解除资格聘用手续,并及时地补充“新鲜血液”,建立一种能进能退的机制。财政部门还应做好评审专家的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工作,帮助评审专家提高评审水平,督促专家们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规范抽取堵漏洞 抽取时间不能过于提前,以免走漏风声,抽取评委时,应在监察、财政、公证等部门的监督下采取随机原则抽取,避免连续多次抽用同一专家,评审专家抽取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杜绝指定评审专家。对与评审专家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回避制度。采购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封闭性能好、隔音效果佳的评审室,确保评审专家在保密状态下独立评标,评标期间专家的通讯工具必须交由专人保管,不得以任何方式私下与外界交流互换信息,监管部门要做好现场监督,防止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评标情形的出现。
严厉处理“策反” 对情节较为恶劣的供应商要进行重点解剖,不惟权、不惟上,严肃查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打入“冷宫”,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在有关媒体上曝光,以儆效尤。对与投标人串通一气,在评标过程中违法乱纪的评审专家,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资格、行政处分等处罚,同时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还可列为评审专家后续教育的反面材料,以警醒评审专家在评标时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对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在管理、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监察机关也要依法从重查处,以共同防范“策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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