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机构职能思考
编者按 关于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法》对其性质做了明确规定,即“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单从法律条款解读,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已一目了然。但就实际操作而言,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还没有非常明确的划分,并且暂时还没有一个能够明确集中采购机构职能的管理办法。
本期的两篇文章,一位作者从机构性质入手,试着分析集中采购机构该担负的职能;另一位作者从操作入手,探寻集中采购机构实现政府采购宗旨的途径,即建立健全有效、适当地“责权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尽管他们的观点仅代表个人,但他们的思考源自实践的困惑。
集中采购把各单位分散采购的对象集中起来,既可以减少中间环节,避免不必要的开支,又可以使供应商集中批量生产,降低成本。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受采购人委托具体操作的机构,是政府采购中的主要当事人之一。《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含义非常丰富:其一是指出集中采购机构为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我国的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设立为企业性的经营实体,因为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行为和行政活动,企业没有行政手段,难以开展这项工作。而且企业为经营实体,追求利润最大化,容易从机制上动摇和影响政府采购原则,影响政府采购制度的声誉。其二是,集中采购机构为非营利事业单位,指出集中采购机构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原则上应当为全额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其三是指出集中采购机构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他有着稳定的固定业务来源,且是强制性的,而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则完全自谋生路,自收自支。
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由其性质决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其最核心的任务是受采购人委托,通过合法程序,选择出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达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受采购人委托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接受委托时,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应明确以下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代理方式;受委托人的权限和应尽义务;代理期限。同时,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应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登记。
选择合适方式
《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的方式分为5大类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每种采购方式都有适用条件。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适用条件选择采购方式,以达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质量更优的目的。
《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时应把握好3个关键环节。首先,充分竞争是关键。而竞争性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竞争邀请来实现的。公告和邀请的有效性对竞争程度有直接影响,确保有效性除了发布载体的选择外,还必须做到尽早发布,使供应商有充足时间进行准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来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同时,工作中还要促进合理竞争价格的形成。这一目标主要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这种竞争可以帮助政府采购机构建立买方市场,形成对买方有利的采购过程和局面,促进竞争者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技术,并使产品成本和报价降低,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优质商品,实现政府采购目标。
其次,保证透明是前提。政府采购作为公共采购,要向社会负责,接受公众监督。实际工作中应掌握好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透明性。法规制度是进行政府采购的基本依据,集中采购机构有责任做好法规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采购各当事人能很好地理解相关政策法规,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还应掌握好政府采购相关信息的透明,使广大供应商平等、准确地获取信息。同时,评标方法和标准及采购结果也应透明
。评标标准必须清晰表达政府采购对象的功能、成本和服务要求,明确什么是评标中最主要的因素和指标,不能有歧视性规定,不能留有太多可变通的空间。采购结果的及时公布有利于公众监督。
再次,规范行为是根本。采购行为规范化是政府采购贯彻“三公”原则的重要体现。采购行为不规范,政府采购就难以稳定发展。采购单位行为规范要做到三严:严格按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开展工作;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范围和目录的有关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要实行政府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随意“突破”。另外,专家评委和供应商的行为也要规范。要规范评标过程,并严格实行评标制度,保证“三公”原则落到实处。
组织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与审核是政府采购的重中之重,也是检验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合法的一把利剑。中标结果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即受法律约束,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不能随意更改。签订合同应依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之规定执行,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国务院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提出合同文本,并在合同签订前由法律专业人员审核,合同实施验收时,集中采购机构还可在授权范围内聘请评委专家对技术专业要求较高的项目参与验收,以保证项目质量。
保证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答复。”如何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加强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平等地审查后,合格的供应商通过参与竞争,才能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二是加强对供应商的培训,使其熟悉政策,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三是加大对供应商的合法信息服务;四是标书价格要公正合理;五是加强对供应商损失的赔偿;六是完善质疑投诉机制。
合法保存档案
政府采购文件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及各项决策的真实记录,既记载着在政府采购系统工程中执行落实《政府采购法》各项条款的情况,又记载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人员如何遵循公开透明、公开竞争、诚实信用等原则开展工作。《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次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完整妥善地保存政府采购文件,可以为政府采购的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接受监督检查,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素质,处理政府采购纠纷等项工作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
加强培训考核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际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意义重大,集中采购机构任重道远。因此,必须加强对担负这一重任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树立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同时,制定并坚持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严格考核机制,从组织上保证集中采购工作健康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