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诚信建设
如果不诚信的供应商取得了采购项目,并取得了一定的利益,那么很有可能导致其他守信供应商也不守信,这对整个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非常不利,并影响了采购的质量。
经济学上的“囚徒悖论”对政府采购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比如当体育看台上的一个人站起来时,他会看得更清楚,但由此带动全体人员都站起来,所有的人都看不清了。市场交易也是一样,当甲方失信的时候,乙方守信就会吃亏。由于乙方预期到甲方不守信,乙方也不再守信,结果是全体不守信。
招标活动中,某些供应商为了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其他供应商为了得到同等的机会,也纷纷效仿,结果所有的供应商都陷入了“囚徒”困境。为了规范采购市场秩序,保证政府采购健康有序的发展,促进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公平、合理的竞争,我们有必要加强供应商的诚信建设。
上海市政府采购部门在供应商的诚信建设方面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上海市政府采购部门计划建立一个供应商管理信息库,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进行审核,对严重违背政府采购诚信原则的供应商,拒绝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已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根据各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标过程中的表现和履约记录,对每个供应商的信用情况进行考核并评分。由采购主体和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等及时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反馈各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对那些投机取巧、坑蒙拐骗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就坚决扣分。对能够严守合同的,主管部门给他们的信用等级加分。对信用等级差的供应商要予以批评,对信用等级好的供应商公开表扬。
斯蒂格里茨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中指出,激励不仅能有效地生产和改进生产与服务,而且能生产出人们所需的特殊产品和服务。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而言,适时地对其进行激励是十分必要的。对在屡次政府采购中,诚信度都非常高的供应商要登报或上网表彰,进行有效宣传,鼓励别的供应商向他们学习。另外,在政府采购上也可以向他们进行一定倾斜,进而形成一种向诚实守信的供应商倾斜的政策优惠和社会环境,以及一种良好的激励机制。相反的,对违反规则的失信行为应给予相应的惩戒,使失信者为自己的行为支付昂贵的代价。政府采购中心可以通过停止供货、罚款、清退出政府采购市场等措施来惩罚失信的供应商。这样可以通过一正一负两种激励,力争为供应商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人并非天生诚信。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也是一个法律范畴。诚信内化为人的自觉行动固然可贵,但失缺法律或制度的威慑,诚信就无法保障,结果也就没有诚信。所以规范制度是重建诚信的基石。建立信用制度或体系是可喜的,尽管诚信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单凭建立一套信用制度或信用体系就一劳永逸是一种奢望。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建立比不建立要好,要让各方认识到可以钻的空子越来越少,按程序、按规则办事才是出路。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一旦诚信成为政府采购领域的稀缺资源,那么“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透明、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成为一纸空文。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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