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相互分离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按照这一要求,笔者认为,集中采购机构的供应商管理、招标文件编制、招投标组织、小型采购活动的评标定标、采购项目验收、采购资金结算等工作岗位应相互分离、互相监督、规范运作。
分离一:供应商管理岗
供应商管理工作岗位与其他岗位相分离。规范的供应商管理工作应该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将所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等项目的供应商,按照行业和地域分布逐一造册登记,为政府采购建立广泛而全面的供应商信息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的审查、新增供应商的注册和登记、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现实表现记录以及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理等。从供应商管理工作的内容看,该岗位不宜参与其他采购环节的活动。
分离二:文件编制岗
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岗位与其他岗位相分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投标书及服务承诺、评标办法、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而编制这些招标文件不仅需要了解有关政策规定,还需要掌握大量的市场信息,同时还要熟悉采购项目的各项技术要求。
在这个过程中,招标文件编制人员肯定要广泛接触有关的供应商及其产品,无形中会把自己对某一供应商及其产品的看法和态度带入到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中来。
为防止这些看法和态度对其他采购活动产生进一步的影响,应该要求和规定参与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回避与之有关的其他采购活动。
分离三:招标组织岗
招投标组织工作岗位与其他岗位相分离。招投标组织工作主要包括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现场的布置和保障、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召集、中标结果的发布、向中标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等内容。
虽然负责招投标组织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不参与具体的评标和定标工作,也不会对评标结果产生影响,但却负责向有关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等工作;如果让其既担负供应商管理和招标文件编制等工作,又参与招投标组织以及采购项目的验收和资金结算工作,那么,整个采购过程就无法形成相互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就容易产生不规范行为,势必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因此,该岗位必须与其他岗位相分离。
分离四:评标定标岗
小型采购活动的评标定标工作岗位与其他岗位相分离。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一般大型、复杂或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评标定标工作都是由专门成立的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来完成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小型、经常性的采购活动,对于这些小型采购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则可以由集中采购机构协调内部各方面力量综合完成,并由其负责承担一些临时性采购工作和非特殊情况下的紧急采购任务,但必须与供应商管理、采购项目验收、采购资金结算特别是招标文件编制等工作岗位相分离。
分离五:项目验收岗
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岗位与其他岗位相分离。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主要负责监督供应商是否按时、按要求为采购人提供有关货物、服务和工程等采购项目,通过清点、核对或鉴定等措施,确保政府采购合同如期按约履行。
负责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也应该与其他采购岗位相分离,因为只有分离之后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他因素对采购项目验收环节各项工作的影响,监督制约作用才能得到有效发挥,采购验收工作才能够顺利进行。
分离六:资金结算岗
采购资金结算工作岗位与其他岗位相分离。采购资金结算工作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比较关键的环节。采购资金能否正确、及时地结算也是关系政府采购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因此,将采购资金结算工作岗位与其他采购岗位相分离,也是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保证采购资金结算工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该岗位也不宜参与其他有关采购环节的工作。
总之,将集中采购机构的各个工作岗位相互分离是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行为的前提,如果不分离就无法形成相互之间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一些违规操作行为就有机可乘,规范采购行为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因此,各级各类集中采购机构应认真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把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作为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切不可把采购规模小、机构人手少等因素作为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理由和借口,应该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循序渐进,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相互分离、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集中采购机构的某些不规范行为,才能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