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落马,给招标采购敲响“八大”警钟
近日来,不少的媒体都在公开曝光近四年来“前腐后继”,纷纷落马的15位交通厅长,这确实不能不让人发人深省,仅交通工程就出了这么多的大案要案,那么水利建设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等等领域是否也会存在着同样或类似的问题呢,可能谁也不敢否定,那么,究竟如何吸取交通工程领域的腐败教训,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管理,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呢,对此,笔者认为:
一、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不可“越位”
社会上一直流传着这样一句地道话:“有权的,才会有机会腐败”,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人员,越权介入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活动,到处滥用职权,为自己的腐败行为寻找或创造机会,对此,不少的方面都在大声呼吁,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不可越位,在《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明确地规定了哪些部门才有权去实施监管工作、依法应当行使哪些监管职权等等,对这些规定必须要严格贯彻和实施到位。
1、有些人越位参与监管,就是想通过“插手”自己根本不必要参与的监管活动,伺机获取内幕信息,从而达到其违法乱纪的目的。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就是要为了营造一个宽松、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采购市场秩序,该下放的权利要坚决下放,不该监管的事项,要交给“市场”去自行调整等等,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要求,可在实际工作中,却还有不少的监督管理部门、甚至于一些政府“高官要员”等,他们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拼命地“抓权”,不该管的事项也要去管,无权监管的事项,也要设法去参与等等,这就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如,有的人员就是很想假借监督之机,获取诸如标底等“内幕”信息,从而达到其暗箱操作的目的。从被媒体曝光的15位交通厅长来看,他们犯罪的共同手段就是通过插手本来就不应干预或就无权参与的招投标活动,大肆“耍弄权术”,并进行“钱权交易”,这就是超越监督管理职权带来的各种弊端。
2、有些人滥用监管职权,就是想“假借”监督管理之机,谋取私利,从而实现其腐败的欲望。监管职能一旦失去了法律的约束,势必会被一些机构、一些善于“弄权”的人员所利用,并作为其“谋财”的手段,进行敲诈勒索、谋取小团体利益,甚至于个人的私利等。如,有些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人员就假借其行使“监管”职责的便利,趁机向采购人等“推荐”供应商,或收受投标人的回扣、礼品、礼金、贿赂,或以采购的监督与管理为由,伺机介入具体的采购操作等等,以达到和实现其各种不可告人的目的等等。这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正常的招标采购秩序,大家必须要注意防范,以杜绝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与腐败问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滋生与蔓延。
3、有些人超范围监管,就是想多“抓”些权利,以扩大其腐败行为的覆盖面。大家都知道,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直接监管对象就是招标采购的当事人,而一旦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发生了越位或有错位行为,势必就会对监管的对象,即招标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带来了不必要的影响,同时,又为监管人员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创造了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发生一些人员“多管闲事”,超范围监管有关事项的现象,肯定是一种不正常的行为,必须要予以提防。
二、慎用“标底”控制中标或成交价
1、设立“标底”会人为地限制投标人的激烈竞争,为暗箱操作留下了可乘之机。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公开招标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中标或成交价,以有效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作为潜在的投标人或供应商,则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特点、生产状况,以及营销情况等等,作出自己最具“竞争力”的投标报价,而这一报价是投标人种种经营策略和特殊目标的综合体现,其报价很有可能就低于项目的社会平均生产成本或价值,对此,如果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再用设置“标底”的方法来控制或衡量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就明显地将这些极具竞争力而又合情合理的报价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从而使得一部分投标人员不重视其对招标内容的“响应”程度,而把其“精力”集中在“打听”和“攻克”标底上,从而滋生出各种腐败或违法行为。
下一篇: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