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如何应对不规范品牌代理围标行为
《中国财经报》在近期以题为《指定+垄断=危机》的调查报道,跟踪记述了发生在江苏省的政府采购活动遭遇某些品牌代理商高价围标的案例,揭示了实际工作中的品牌代理行为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的严峻“挑战”,旨在警示各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重视并主动“应对”各种不规范的品牌代理行为给政府采购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以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保障采购人的正当权益。
一、实际工作中,一些不规范的品牌代理行为正“挑战”着政府采购活动,严重地削弱了政府采购效果
1、有些同种品牌的商品代理商之间,利用他们在某一地区的品牌代理权,共同垄断当地的货源供应,控制商品的市场价格,采购人任何形式的招标采购措施,都难以激发他们之间进行实质性的竞争。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得较为普遍的品牌总代理就是生产厂家在每个地区都物色一个或少数几个供应商作为其品牌产品的经销总代理,而其他再想要经销该品牌产品的供应商,就只能从当地的这些总代理商处拿取商品,成为二级或三级代理经销商,并且,各级经销代理商之间还有内部“代理协议”,相互约定:不同地区的代理商之间,不得相互“冲击”,不得“闯入”对方代理区域进行供货等等,从而使得各个地区的代理商都变相地垄断了该产品在本地区的供应市场,并控制或主导了该品牌在当地的市场价格。这样,如果采购人等想要在这些地区开展招标采购活动,就遇到了“麻烦”,外地的代理商无法或就不敢进入本地的采购市场,而当地的代理商又会垄断本地的供应市场,这就削弱了招标采购的竞争力,同时,也为当地的几个品牌代理商相互串通作弊、共同高价围标留下了可乘之机。
2、同一地区的不同品牌代理商之间,为了避免“多败”俱伤,共同维护各自代理品牌的垄断利益,就相互串通一气,通谋作弊,在投标活动中共同制造价格壁垒,进行高价围标。正是由于不少的生产厂商都实施了品牌总代理的游戏规则,从而使得凡涉及到有品牌代理的招标采购活动,几乎都只有当地的几个不同品牌的“代理商”前来投标,而当地及外地的其他同类品牌的代理商或零售商等没有办法同他们进行角逐竞争,这样一来,所谓的竞争,也就只是在本地的少数几个不同品牌的“代理商”之间进行,为了减少损失,避免“多败俱伤”,这些不同品牌的代理商,就私下里形成一种攻守同盟,共同高价围标,以确保其投标的高额利润,其手段是大家“轮流”中标,或是推选某个品牌的代理商中标,然后大家再“分享”其好处费等等,从而在具体的招投标活动中,就不可能再出现激烈的竞标场面,这就直接导致相应的招标采购活动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和效果,无法发挥出应有的功能,更无法达到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二、主动“应对”不规范的品牌代理,是积极保护采购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举措
保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而实际工作中的不少品牌代理商,却以他们代理特定品牌的经销权为由,垄断了该品牌在当地的供应市场、排斥了外地供应商的参与和介入等,使得政府采购活动的竞争力大为削弱,从而使采购人付出了额外的冤枉钱,浪费了财政资金,针对这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规则的品牌代理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只有采取切实措施,遏制这种不规范的品牌代理行为,才能有效保护好采购人的正当权益,而如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等对现实工作中一些不规范的品牌代理行为不能予以充分的重视,就会导致采购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这对对采购监管人员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严重的失职和行政不作为行为。
三、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不规范的品牌代理行为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的消极影响
1、要尽量筛选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并以“合理低价”作为中标标准,以激发不同品牌的代理商进行激烈的竞争。上面的分析已很清楚,由于生产厂商的一些不规范的品牌代理行为,使得招标采购活动难以在某个区域内“激烈”地进行,为了打破这些代理商之间可能存在着的高价围标等行为,应尽量选取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并且在招标采购活动开始前,先摸清采购项目各种品牌的市场供应情况,对采购项目设置一个比较客观的中标参考价格,并以合理的低价作为中标价,凡超出这一“底价”的全作废标处理,代理商要想中标就必须要降价,对此,虽然不同品牌的各个代理之间一时也可能有围标的默契,但,同行也是冤家,面对合理“低价”中标的条件,他们之间的同盟或默契就有可能会瓦解,从而走向竞争的对立面。
2、采取“跨地区”委托招标采购的方式,将拟采购
的项目委托给品牌代理商较多的大中城市的招标采购机构代为采购,以打破本地区的品牌“封锁”和价格“垄断”行为。由于生产厂商实施代理经销的“规则”限制,使得有不少的品牌产品,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在县城一级,同一品牌的商品几乎都是仅有一家代理商,其他零售商只能从该代理商处取得货源从事营销活动,因而这一家代理经销商就直接垄断了这种品牌商品在当地的供应市场,从而使得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仅有这少数的几个品牌的代理商,这就难以引发出他们进行激烈的竞标活动,对此,如果将一些批量较大的、批零价差也较大的采购项目,直接委托给外地品牌代理商较多的其他地区的招标采购机构代为采购,就能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从而引入了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采购价格能够大幅度地下降,这样,通过“委托”外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就冲破了本地区域内的价格壁垒,达到了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3、严禁指定品牌采购,避免给品牌代理商的高价围标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品牌实施了地区总代理,货源的供应和流动都已被代理商变相垄断,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再采取指定品牌采购,那就只能是自投“罗网”了,可能会直接导致采购工作陷入了代理商设下的高价围标圈套,其结果,说不定所采购商品的中标价比市场零售价还要高,这就白白地花费了冤枉钱,因此,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要严格禁止各种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的采购行为。
4、对各种变相垄断、操纵或扰乱招标采购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要从严查处。对任何生产厂商在各地设立营销“总代理”的行为来说,这是他们的一种经营策略,纯粹是商业行为,本应是无可厚非的,任何机构、任何人员都不应阻挠、干预或限制企业正当的经营行为,但,如果少数品牌代理商以不合理的协议,控制商品供应、阻止商品在地区之间的相互竞争或流通、变相操纵地区的价格壁垒,以保护自己和代理商的小团体利益等,那么,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就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以变相排斥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采购市场,或以运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等为理由,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或制裁,以打破供应垄断、消除价格壁垒,充分营造出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制环境。
5、做大采购规模,调动代理商的积极性,利用生产厂商的品牌代理策略,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应该说,生产厂家的品牌代理行为,是更有利于招标采购操作机构进行大规模采购活动的,因为正是由于品牌进行了地区性总代理,使得被代理经销的商品减少了诸多的流通环节,减少了许多成本费用,招标采购操作机构如果能从一级总代理商那里获得商品,定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价格优惠,对此,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发挥集中采购职能,聚集采购规模,做大批次业务量,以调动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积极性,从而就能达到双方互惠共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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