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违规问题与对策
不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项目,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活动是政府采购过程中最敏感、最重要的阶段,这个阶段有着固定、规范的运作程序;评委成员应以认真严肃的态度,对个人的评审意见负责,因为其评审结果直接体现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到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就是这些占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一的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操作上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其言行与评委成员身份不符、有悖情理和法规,严重影响着专家的正常工作。主要表现在:
1、介绍带有意向性。在评标前,招标人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概况和特点后,赘述“我们经过全面考察,领导人综合分析认为某某建筑商实力最强、信誉最好。”“请各位专家帮帮忙!”
2、评标带有倾向性。初评时,对低于意中人的投标人就开始重点查找问题;详细评审期间,不断对左右边专家暗示“重审严抠”,商讨深挖细微偏差,直到废标为止。
3、插言带有暗示性。当评标负责人对投标人就一些问题进行澄清、询问时,投标人正在思索间,担心答错的招标人代表立即作些暗示性的插言。如问“某某建材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话音刚落,在场的招标人代表:“当然进口的好了。”
4、发言带有导向性。初评结果汇总时,招标人代表抢先发言(尤其是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的项目),指出低于意中人投标价的投标人存在的问题,赞赏意中人的做得如何如何好。让其他评委在“肉脸对肉脸”时,哑言相嘘或寡言慎行,难以尽责,严重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5、费用带有诱惑性。刚评审时,招标人代表就直说:“结果满意的话,评审费保证每人由200元增到500元。”以此来调动评标专家实现招标人意图的“积极性”。
&
nbsp;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监管部门没有把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日常监管时得过且过,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久练成“精”,得寸进尺;纪检、监察部门疏于监管等。此风不堵守法者只能受苦,有关监管机构应针对性的采取一些行之有效措施,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以充分体现。
1、依据规模限定人数。依据法规精神实质,可以规定: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300万元以内规模,且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项目,招标人代表只限一人参加评委会;在此之上的或特殊性工程,可以相应增加到两人或两人以上,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二。这样,相应增加专家,更有利于评审的公正性。此外,即使招标人代表享有评标专家身份的,也应该回避本单位的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这样可以消除其庸俗性,增强其严肃性。
2、规定招标人代表介绍的内容。招投标监管机构可以事先要求招标人代表,写出招标项目概况和特点的介绍材料并报审,进入程序时照本宣读,决不允许在评标委员会上“借题发挥”表达招标人的意向。否则,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场严肃指出其错误性质,并作必要的纠正。
3、维护专家评委的权威性。一、可以明确招标人代表一般不能担任评委员会的负责人,应明确要求推选评委员会中“能力、水平相对较好”的专家主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二、突出工作主体。投标文件评审后期的问题澄清和结论表决阶段,招标人代表虽有评审权和表决权,但应列在各位专家之后,因为此时专家们应发挥主导作用,他们要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任;只有让各位专家依据招标文件,抓住主要矛盾、关键环节,有重点地评审投标文件、发表意见,才能比较客观公正地确定最后的中标人;三、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和监督。评标委员会成立后,招投标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之前,应依法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确保评标专家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地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发表意见。任何一个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都不会愿意背上“水平差、道德差、评选结果差”责任。
4、严格按照地方规定付给评审费。不准攀比、超标,更不准带
有某种目的进行诱惑。评审结束后,可以由交易中心先列支,再从招标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中扣除。
5、采取失察责任追究制。政府采购评标活动出现违反规定和评标纪律问题,招投标监管机构应负主要责任,故应高度重视评标过程的监督,采取旁站监督责任制,发现评标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以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非法干预或者施加影响时,旁站监督人员应当及时制止或予以纠正;不能碍于情面,容忍不说;在查处有关问题时,更不能护短、包庇;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搜集监管失察信息重点查处,并公开曝光。
上一篇:评标依据一定要明确
下一篇: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四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