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机构参与工程采购
近年来,我国集中采购机构在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各地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等情况来看,集中采购机构在工程类政府采购中的作用却极为有限。
由于工程项目采购比较复杂、组织实施管理难度大,集中采购机构组建时间不长,特别是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实践积累不足,政府采购工作环境客观上也不容许等原因,前几年,各地集中采购机构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首先从难度较小的货物类项目采购,然后再创造条件向纵深方向推进。这样做并不是说集中采购机构在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方面无所作为。无论是从政府采购制度向纵深推进的客观需要来看,还是从集中采购机构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来看,集中采购机构都应当以某种适当方式参与到工程采购中来。
参与工程采购势在必行
《政府采购法》已明确将工程采购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骨干力量理应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积极作用。2002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1009.6亿元,这与全国政府采购应有的规模极不相称,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规模占GDP10%的比例相距甚远,所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特别是增加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尤为迫切。《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政府采购工作外部环境大为改善,将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直至实施集中采购已成为许多单位的心愿。同时,中纪委已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从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之一来抓,而目前工程建设中确实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有的情况还比较突出,必须通过完善的制度和规范的程序来减少乃至杜绝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所以,工程项目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非常必要。
工程项目采购由谁组织实施,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政府采购中集中与分散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处于一个建设和完善阶段,高度集中和高度分散都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更不是改革要实现的目标。所以,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应该走“依法监管、统分结合”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这也与《政府采购法》立法精神不谋而合。工程项目采购,既可实行集中采购,也可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为了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采购程序,集中采购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投身到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
如何进入工程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进入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市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不同的方式实现。
政府许可,以建设项目主体身份直接实施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情况由于《政府采购法》已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代理机构,所以如果要直接实施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必须解决集中采购机构工程项目采购资格问题。
集中采购机构不是建设单位,没有项目法人资格。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政府明确将一些工程项目交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赋予其项目法人资格,准予其作为投资主体,以项目法人身份组织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之所以这样,是因为集中采购机构是专司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比那些临时成立的项目办公室、指挥部等临时代办机构更专业、更敬业。或者是允许集中采购机构和建设单位以联合主体的身份实施工程项目采购。在这种模式下,集中采购机构可按照政府采购规程和要求,制作招标文件,主持开标评标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报建、提出功能性和使用性方面的要求,及时准备采购资金,提供与招标相关的文件、参与开评标活动。当然,集中采购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之间应通过签定协议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创造条件,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形式间接实施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在这种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本身具有采购权,但因不熟悉或经济等原因而将工程项目采购活动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根据《招标投标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承办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必须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以这种角色实施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就是代理服务。当然,还有一种办法,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全部工程项目划分若干种类型,实行分类指导,并将一定数额以下的工程项目采购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超过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采取分散采购。采购方式与前相同。
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第七十九号令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首先,集中采购机构必须进行工程项目中标代理业务积累或代理招标工程的积累。其次,必须配备必要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同时,还要在注册资金、与主管部门脱钩等方面上取得突破;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集中采购机构脱钩,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而且转变观念,增强竞争意识也十分重要。
在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践中,虽然集中采购机构也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但由于它是非营利事业法人,并且不同程度拥有政府管理部门的权力和地位,往往不愿意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所以,集中采购机构要积极转变观念,树立竞争意识,主动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开展竞争,在竞争中树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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