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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规范”是本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4-11-09 14:51: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1、正确地使用谈判方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采购计划,为办公自动化类等经常性采购项目实行月度或季度集中采购创造条件,尽量减少一些因计划不周而出现的突击性采购事项,避免因时间因素过多地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应本着对政府采购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执行法律规定,扎实细致地工作,不可图省事而违规使用谈判方式。在谈判方式审批程序上,地市级的监管部门可授权县级财政部门代为履行审批职能,审批材料上报备案。
                                 
    2、及时地发布谈判信息。参照公开招标的做法,将竞争性谈判的信息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发布,有利于促进公开竞争,有利于更好地实现谈判目标。在谈判开始前应发布竞争性谈判项目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列明所需提供的营业执照、项目授权证书、法人代表授权书、成功案例等必备的资质材料,注意留有一定的时间余地,以便更多的供应商知晓采购信息。谈判事项作出实质性变动时应及时地刊登公告或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供应商。谈判结果也要及时地发布公告。
                                 
    3、高质量地选择供应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资质状况直接影响后谈判期的工作,不言而喻,资质状况较好的供应商其履约能力相对较强,令人放心,谈判小组要坚持适度原则,不可设置过高的“门槛”,让中小企业和新开办企业能够积极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现双赢。关于供应商数量问题,在确保法律规定不得低于三家的基础上,同样要坚持有利于竞争和适度的原则,鼓励不同区域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活动,有效地防止供应商“地产化”倾向。
                                 
    4、提高谈判小组的专业化水准。对于大中城市而言,人才资源较为丰富,专业技术人员选择的空间较大,谈判小组的专业化程度较高。而对小城市小县城来说,很难保证谈判小组成员中的专家占三分之二以上,如何解决这个难题,首先要积极地创造条件,由政府出面用优厚的待遇引进一些技术人才,不断扩充专家库;其次对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后期教育,提高专业化水准;再次对于重大的谈判项目,可以通过上级采购部门邀请部分专家,以弥补本地力量的不足。
                                 
    5、准确地编制谈判文件。依法规范地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是谈判活动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文件中应详细地表述谈判的内容、时间、地点、谈判方式、需提供的资质证件、主要合同条款等事项,使供应商和谈判小组能够全面地掌握谈判项目的具体要求,保证谈判双方以平等的地位进入谈判。特别需要强调地是,谈判文件的一些必备内容不能随意省略,在合同条款中应载明标的、付款方式、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售后服务、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事项。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疑义的,应在谈判活动开始前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应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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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科学地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全面衡量供应商作出的质量和服务承诺、报价,对三个要素进行综合评价,并反复地比较甄别,力戒唯价格论和唯服务论,防止把竞争性谈判活动演变成单纯的价格战而淡化质量和服务,防止把谈判活动搞成“服务大比拼”而忽视质量和采购预算。根据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是最基本的原则,如果在质量、服务不同的情况下,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就必须慎而又慎,关键的一条是,质量、服务不得低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更优的质量和更好的服务条款必须是实质性的且切实可行。
                                 
    7、加强对谈判活动的监管。财政、监察、公证等职能部门应积极地参与到竞争性谈判活动中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监管,但不能干预具体的谈判事宜,保证规范操作,为采购代理机构独立操作具体采购事务提供可能,共同做好竞争性谈判工作,以圆满地完成采购任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应认真做好谈判后期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处理答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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