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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报价能否为中标惟一条件

作者:何录华 发布于:2004-11-10 10:3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报价是评标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但价格决不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因素。虽然大家都知道这个道理,但报价在评标中的分量还是各有各的角度和意见。

    最近,有一个中介机构介绍了自己代理的一个项目,负责人认为,最低评标办法是最科学的评标办法,但前提是要在招标文件中把所有的商务和技术要求都详细规定出来,投标商在满足了这些条件的前提下,谁的价格最低谁就中标。因此专家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制作招标文件上,而不是评标上面。

    这种观点合理吗?本版为此特发表以下文章,以供参考与讨论。

    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有的人可能是依据第二条来说最低价中标的依据,可是这一条没有说明什么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它适用于什么条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这一概念做出了解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如果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是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一些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没有技术、性能的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但投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评标价最低≠投标价最低

    同时我们也看到,对于一般的招标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有局限性的,主要在于没有综合考虑其他质量、性能、信誉、售后服务等因素。除了价格因素外,招标文件还应明确在评标中需考虑的其他有关因素,以及如何运用这些因素来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

    对于货物和设备,评标时可考虑的其他一些因素包括:运到指定现场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付款时间表、交货期、运营成本、设备的效率和可配套性、零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获得性、以及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除价格以外,用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投标的因素应在实际可能的范围内尽量货币化,或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条款中给出相应的权重。在土建工程和交钥匙合同中,承包人负责交纳所有关税和征收的其他税费,投标人在准备其投标书时应考虑这些因素。对投标书的评价和比较应以此为基础。土建工程的评标应严格按货币化的方式进行。任何因投标超过或低于某一事先确定投标估值即被自动淘汰的程序都是不能接受的。

    专家评审 保证质量

    有人认为可以通过认真编写招标文件,详细说明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办法来解决人为的评标因素的问题,只要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就通过,通过的投标人中最低报价人就可以中标。对一些简单的标准化的商品也许可以,但一般说很难做到。

    主要原因在于写招标文件的时候所处的时间和空间点上,只是针对你所了解的以前的市场状况而言,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是自然规律,是不可克服的,你并不知道在未来的一个时间点,投标人和投标产品是你所了解的投标人和产品的完全复制还是有新的变化,再好的专家也是依据以前的经验编写招标文件。而随后而来的投标人所带来的产品也许正是你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范围内,但也可能有你不知道的新的企业产品参与,具有你所不了解的新因素,对这些因素的评判只能是在一个新的时间、空间点上做出新的评判。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事先制定评标的原则、考虑的因素,但一般不能够制定一个完美无缺的评标的办法。好比说我们到市场买衣服,事先制定了中标条件,但是你可能会


在市场上发现新的产品和新的因素,你会随时根据中标的原则,对新产品进行评标:是否符合你的审美观点,针对产品的做出购买决定。

    所以说评标是不可缺少的,招标文件可以规定评标原则、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及权重、评标因素量化方法,但是不可能涵盖所有细节,这些评标要求必须在评标时针对投标文件和价格同时考虑。想在评标过程中尽量减少人为因素是对的,可以通过一些措施来加强评标的公正性,客观性,比如加强对专家的管理、加强对招标、评标过程的组织、加强专家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作用,尽量把招标文件做完善等办法。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取消这个过程,应当通过评标专家对招标项目评审来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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