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的诚信如何建设
作者:郑志浩 发布于:2004-11-10 11:0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此条规定是一切政府采购活动开展的前提。从另一方面这也点明,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执行部门,做好自身的诚信建设的同时也应大力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建设。
诚信的内涵是什么呢?诚信的内涵是指服务诚信、价格诚信、质量诚信、合同诚信等等,诚信是市场经济运作中最重要的价值尺度和行事标准。政府采购要顺利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要得以保障,这都需要以诚信作为行为准则。在政府采购中应按照诚信的高低对供应商实行等级管理。
建立健全诚信网络 为了确保整个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也为了使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建议政府采购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建立“黑名单”制。
供应商的所有信用行为,包括投标、签约、交货、质量、价格、技术、工期、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承诺与实践,都应该纳入诚信网络,逐步形成完整、准确、系统的供应商诚信数据库,使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选择采购商时有比较客观的依据,同时也可以避免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真正从源头上防腐。
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等级制度 建议成立供应商诚信评估小组,由该小组来确定对参加政府采购供应商评估的标准、要达到的目标,并在执行中不断对评估体系进行改进。评估小组由采购中心主任领导,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诚信等级最后由供应商评估小组确定,可分为四个等级:AA级(优秀守信)、A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失信)四等,每半年或一年上网公布一次,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给予通报、限制投标、降低等级等处理。每隔几年对合格供应商名单进行一次复审和调整,对重点控制的供应商可每年进行一次。
建立相互信任的机制 人们总是说要相互信任,其实关键不在信任,而在“相互”。只要求一方守信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只要任何一方失信,必然“示范”性地使另一方甚至一大批人失信,政府采购也是一样,当一方失信的时候,另一方守信就会吃亏,如果有一方预期到对方不会守信的时候,同时也不再守信,结果是全体不守信。所以,诚信必须是相互的,只有双方建立互信机制政府采购才能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阶段,个别时候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多的局面才能得到真正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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