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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监管势在必行

作者:梁振杰 发布于:2004-11-11 11:5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贯穿于采购活动始终,监督管理正确有力,会产生规范行为、扩大规模、提高效益并令采购人满意的效果;监督管理松懈和不规范必然造成工作混乱,政府采购的作用和地位无法体现。由于《政府采购法》属纲领性、原则性法规文件,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也就有了不同的监督管理和操作运行模式。当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表现。

    监督管理机制缺项明显 《政府采购法》虽然有专门的监督检查条款,但只是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监督检查,而监督管理部门既制定政策,又当现场裁判员和运动员,从制度上将其自身参与、干预合法化。希望能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以及对其行为的监督落在实处。

    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普遍不高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多项法律法规及各个采购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从业上岗人员素质、资质提出了要求,但实际上无论是监督管理人员,还是采购操作人员,基本上都没有经过专门的、专业的、系统的培训和上岗考核,也没有明确上岗必备的资格条件。社会上一些培训机构打着政府采购培训的招牌大办培训班,收费高且内容随意,对提出的问题无权给出权威性的解答。急盼能建立政府采购主渠道的培训机制,明确职责和培训内容、考核办法及标准,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整体素质,为规范和提高打好基础。

    监管部门干预、参与采购活动频繁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干预采购具体活动在媒体上屡见不鲜,有些还当作经验正在交流推广。这种现象已将监督管理部门置于执法违法当中。常见的有如下形式: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审核、审批;直接以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的名义发招标公告,组织招标;评标专家要由监督管理部门选派或直接由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行政领导当评委,评标或评标结果要报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审批;监督管理部门将集中采购项目随意交给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不知与中介机构是否有利益关系)而不下达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明确条件、标准和程序就将集中采购项目随意审批给单位自行采购(或叫“分散采购”)而放弃监督;政府采购项目发票必须到监督管理部门加盖一个“专用章”财务人员才能作账务处理(其他采购文件如:采购计划表、采购合同书、项目验收书、结算书不再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了),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违规采购在会计档案中都是发票上加盖了同一个“专用章”;热衷于供应商资格审批和要求供应商到监督管理部门去办理资金结算等。规范政府采购首先要规范监督管理,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真正规范运行。

    增加报批、内容过滥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要进行审批、备案的内容,财政部出台的管理办法进行了具体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又增加一些审批、审核、审查、备案的内容,基本达到了采购的每个环节步骤、都要先审批、审查、审核或备案,如公告要审核后才能发布,招标文件要先审核才能发送,合同要先审核后才能正式签订等。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报送事项又无办理时限,降低了工作效率和效益。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今天,不能因要加强监督而随意设置审批、审核、审查事项,若如此,到底谁是招标采购单位?对采购过程和结果不知是采购机构负责还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法》规定之外再增加审批、审核、审查事项,是否有法规依据和必要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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