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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发票归谁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4-11-11 15: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常有采购单位的会计人员发“牢骚”,“政府采购省钱了,服务也好,但为什么政府采购的发票不给我们采购单位?发票可是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啊。”

    对这一疑问,笔者和财政部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同志及部分采购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探讨,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政府采购发票与普通发票并无实质性区别,政府采购是采购方式不同,而不能影响发票的使用、流向和归属,因此发票该给采购单位;另一种观点是,由于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由财政部门集中办理,财政部门在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时,会计人员向支付对象索要发票合情合理,缺少发票,付款手续不全,因此发票应给财政部门。

    《会计法》规定:“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等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可见,上述两种观点似乎均有道理。没错,采购单位在经办采购事项时既涉及款项支付又有财物的收纳,取得原始凭证是必须的;而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也符合“款项的支付”这一情形,取得原始凭证理所当然。

    在这一问题的争执结果未明确时,我们不妨关注一下财政支出管理模式的改革。思考解决政府采购发票的归属问题,只要从财政支出的管理模式出发,答案就会跃然纸上。

    如果当地财政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仍在基层预算单位列支,为保证采购单位收支数字的准确性和年度决算报表数字的完整性,不影响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发票应开给采购单位。

    具体会计业务处理上分两种情形,其一是财政部门不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单位依据经单位负责人批核过的购货发票、合同、验收报告直接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其二是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的过渡形式,此专户属于“流水账户”,不能形成实质意义上的收支业务。采购业务发生后,单位以“暂付款、预付款”的方式将所需资金交存财政部门设立的采购专户,待收到发票后再冲减暂付款,同时依据合同等原始凭证办理增加支出和财物的会计业务。专户会计在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时,以经领导审批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作为付款的主要原始凭证,并将采购发票的复印件(加盖采购单位验证章)、合同、验收报告一并订入记账凭证。

    如果当地财政已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那么在集中支付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采购发票应开给财政部门,财政国库会计据此并依据采购合同、验收报告、领导的审批单办理款项支付手续。因为实行集中支付后,政府采购预算资金不再直接拨付到基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形成的支出直接在财政部门列支,在采购单位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报表上不再反映该部分支出,因而不会影响采购单位预算支出数字的完整性,也不会影响财政部门对基层预算单位次年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安排。在集中支付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视同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项目,采购发票应开给采购单位,理由同上节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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