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与“定点”是一回事吗
适用范围有不同
●崔建才
“定点采购”与“协议供货”均不是《政府采购法》里出现的概念,但都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如果注意他们之间各自的“最佳”适用范围,会达到更加理想的采购效果。
适用于不同的管理目的 某些采购往往要达到加强专项采购资金财务管理的目的,这就要有特定的方法来支持和实现这个管理目的,如采购人想加强对某个采购项目的集中管理,既要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又要保证采购项目的优越性,这时就可以选用“定点采购”,以突出加强对该采购项目的专项或单独的跟踪管理,如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加油等实施“定点”,可以分别达到加强车辆维修资金,保险资金、加油资金的专项管理。
如果采购人要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很多,既要达到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又要减小其管理和操作的工作量,在不需要或没有必要对每个项目都进行单独管理的情况下,就可以采用“协议供货”,通过一次性签订采购“协议”,可以同时采购多种不同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避免了“一物一定点”采购所增加的不必要的麻烦。
适用于不同的采购频率 某些采购项目每次采购金额不大,但采购频率非常高,全年累计的采购金额比较大,这类采购项目最适宜“定点采购”,如公务车辆加油、维修。而对一些采购不是很频繁,但市场批零差价较大的项目,“定点”只会增加工作量,而采用“协议供货”,通过一次性签订“协议”,可以对成批的这类性质的项目进行采购,既减小了工作量,又达到了采购效果,如笔墨纸张、打印机、电脑等各种不同类型的项目,可以一次性通过“协议”进行采购,而大可不必再分项目“定点”处理。
适用于不同的采购要求 如果采购项目比较确定、具体,那么根据实际情况就可以选用“定点”采购。而如果采购项目不够具体,或没有必要具体时,就可以采用“协议供货”,如采购人在平时并不清楚“将来”要采购哪些办公用品,可以与供应商签订“协议”,只要向其采购,无论何种性质的项目,都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以达到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适用于不同的项目类型 从实践情况和统计资料看,服务类项目大多数适宜采用“定点”,因为通过定点,可以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与联系,相互之间容易保持友好合作的关系,能够促使供应商保持其信誉和形象,持续提供周到的服务。而货物类项目大多数适宜采用“协议供货”,因为一般的货物采购,项目多、品种多,而重复多次采购同项目的现象又较少,因此,一次性“协议”可以解决许多问题。
适用于不同的采购数量 “定点采购”一般只适用于频繁发生的单个项目,如保险、加油、维修等,其形式也基本上都是一个项目,一个定点单位,一份定点协议;而“协议供货”则可以对多个项目同时进行综合性采购,其采购范围更加广泛,采购管理也非常简单。
供应商有同有异
●易佩富
“定点”供应商与“协议供货”供应商同属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亦存在鲜明的不同之处。
四同
准入条件相同 两者都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除些之外,还要有固定性的经营场地和完善的销售体系,包括售后服务队伍,以及“定点”招标文件、“协议供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方式相同 符合上述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要能成为“定点”供应商或“协议供货”供应商,都必须经过公开招标。中标后都要与政府采购中心签订供货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作出对供应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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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书面承诺。
不含工程项目 “定点”与“协议供货”的项目各不相同,但都不含工程建设项目。“定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主要是消耗性产品,如定点车辆加油、维修;有单价小的物品,如办公用纸等;有采购人购置频率高的物品和服务项目,如会议服务、印刷等。“协议供货”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则是相对标准化的物品,如微机、打印机、复印机、摄像机等。
都是“一对多” 所谓“一对多”就是一家供应商可以向多家采购人提供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产品或服务,而不象一般采购的“一对一”关系。这是“定点”与“协议供货”最突出的特点,也是这两者所提供的产品不包含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原因之一。之所以能这样,是因为两者都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同时向多家采购人提供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产品或服务。
四不同
企业要求不同 “协议供货”所要求的产品,一般都是单价比较高、技术要求比较高、售后服务要求比较高,且专业性较强、标准化程度较强的“三高”产品,这使得对“协议供货”供应商的要求也就必然要高,一般都是大公司、大企业,甚至还有企业集团。例如在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2004年第二期计算机协议供货中标商的名单中,中标的就是闻名国内外的惠普、联想、新华海科技产业集团等大公司、大企业。而“定点”供应商的规模要求就没那么高,如车辆定点加油供应商,只要是符合上文中的基本条件并中标的加油站就可以了,而加油站无论是规模,还是从业人员都是很有限的。
价格要求不同 “定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价格,除特殊情况外,在履行合同期限内,基本是不变的。如车辆定点维修、保险,采购人修理车辆的价格就是中标价格。可采购人向“协议供货”供应商购买产品的价格就不是一个价格,也不完全是中标价。如前例,在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2004年第二期计算机协议供货中标结果中,仅规定采购人购置联想品牌启天N6200这一种型号的台式计算机,就有3个中标价,即购置40台以下批次中标价格是6407元/台,购置41台-80台批次中标价格是6254元/台,购置80台以上批次中标价格是6192元/台,不仅如此,上述中标价格仅为最高上限,各采购人还可在此基础上与供应商协商,获得更优惠的价格。由此可见,在提供产品的价格上,对“协议供货”供应商的要求,要比“定点”供应商的要求高得多。
供应程序不同 “定点”供应商向采购人供应产品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是直供,就是俗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有时,甚至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如定点供应办公用的低值易耗品:纸、笔、墨水等,即使签合同也是一次性的。而“协议供货”供应商对采购人提供产品的程序就相对复杂了。一般需要4道程序。先要与前来购置所供产品的采购人就供货项目的价格、售后服务、供货方式、供应时间等内容进行协商;再就商定内容草签合同初稿,并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协议供货公告;确认后再与采购人正式签订供货合同;最后送货上门,并进行安装调试,直至采购人满意签发验收单为止。
“资格”期限不同 所谓“资格”,这里特指“定点”、“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这两种资格被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允许存在的时间是不相同的。无论是按照国际通用做法,还是我国现行做法,对“定点”供应商一般是一年进行一次公开招标,相关企业中标后,其资格存续时间是一年。而“协议供货”一般是3个月进行一次公开招标,也就是说企业中标后,其资格的存续时间只有3个月,比“定点”供应商资格存续时间要短得多。“协议供货”供应商更要珍惜这个资格,更要严格要求自己,稍不注意就会在下一轮招标中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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