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是一回事
由于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有人认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不同的采购活动,但既然两者都是通过“四定”即定点(供应商、品牌)、定价(政府采购优惠价)、定期限(协议期限、供货期限)、定服务条件(供应商服务承诺)的方式进行的,笔者认为他们就是一回事,是人们对同一种采购活动的两种不同的叫法而已。
目的相同 无论是协议供货还是定点采购其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及供应商的销售费用,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促进廉政建设。
内涵相同 所谓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就是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和市场信息及行业管理要求,通过统一和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一部分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由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在规定期限内,以优惠的价格、优良的质量、优质的服务,为采购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一种采购行为。
程序相同 无论是协议供货还是定点采购都要经历以下程序:深入调查,了解采购人需求和市场信息、摸清供应商情况;制定规则,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提出相关要求,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由各采购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则和办法开展采购活动;组织招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择优选择供应商;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协议内容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文件通知,将采购管理办法和有关采购事项,以文件形式通知各采购当事人,监督指导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履约监督,对有关违约行为作出必要处罚,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适用范围相同 无论是协议供货还是定点采购,都适用于货物类和服务类的各种采购活动。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汽车,车辆保险、加油、维修,会议、印刷纸张、耗材以及其他办公用品等等,都可以采用这种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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